I. 领养

「领养」是把亲生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领养父母的一个法律程序。在香港,领养必须依照香港法例 第290章 《领养条例》 进行。领养程序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原则( 《领养条例》 第8条 )。

本港领养服务由社会福利署辖下的领养课和以下三个非政府组织(即「获认可机构」)提供:

  • 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
  • 母亲的抉择
  • 保良局

《领养条例》 第26 、 26A 和 26B条 设立认可制度,并订明法定要求,以规管香港的本地领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