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学徒

A. 定义

根据 第47章《学徒制度条例》 第2条 ,「学徒」是指一名立约人,同意学习一种行业或职业的技能而订立学徒训练合约。学徒训练合约并不受某些适用于雇佣合约的条例规管( 《学徒制度条例》 第2条 )。学徒有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合约条款。学徒事务专员可被委任负责调查各项有关雇佣的申诉和违例的情况。现时有45个获认可行业,可设立学徒训练。在 第47A章《学徒制度规例》 中,「受雇时间」是指学徒用于工作的时间,包括用膳或休息的时间(规例 第2条 )。「工作时数」则是指学徒受雇的时间,并不包括用膳或休息的时间(规例 第2条 )。

根据 第47章 《学徒制度条例》 第7(1)条 ,按学徒训练合约受雇的学徒是指青年学徒。而根据 《学徒制度条例》 第2条 ,「青年」是指年满14岁但未满19岁的人;该条例 第44条 则订明行政长官可将岁数上限由18岁提高至不超过21岁。

B. 学徒的例子

现时有45个行业,获认可设立学徒训练,下举数例:

  1. 技工(中电)
  2. 国际贸易及物流管理
  3. 机电工程及工料测量

C. 学徒必须参加体格检查

多项学徒训练都有体能要求。为更好保护学徒及其雇主,法例规定每名学徒必须因应其受雇的指定行业,进行体格检查。雇主须在注册有关的学徒训练合约前,安排学徒进行体格检查,并支付该检查费用。

D. 工作条件的限制

为更有效地保护学徒,学徒的工作条件都设有限制。根据 第47A章《学徒制度规例》 第8条 ,学徒不得在下述的情况下工作:

总工作时数

在任何一日内超过8小时,或在任何一星期内超过48小时

每日总受雇时间

在任何一日内超过9小时
在早上7时前开始,或在晚上7时后结束

连续工作而无休息
(适用于16岁以下学徒)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不给予最少1小时的休息时段(休息时段=连续工作5小时后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连续工作而无休息
(适用于16岁以上学徒)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不给予最少半小时的休息时段(休息时段=连续工作5小时后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用膳或小休时段内工作

不容许

每星期受雇的总日数

在任何一星期内受雇超过6日

E. 超时工作及相关限制

学徒可能需要超时工作,这是法律容许的,但有一定限制。十六岁或以上的学徒才可以超时工作。但若超时工作会阻碍学徒修读必修的训练课程,则雇主不得要求或容许该学徒超时工作。

如果劳工处处长认为超时工作会对学徒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他有权禁止该学徒超时工作。

超时工作的总时数亦有额外的限制。根据 第47A章《学徒制度规例》 第9条 ,学徒超时工作的总时数不可

18岁以下的学徒

每年超过150小时或每日超过2小时

将于一年内年满18岁的学徒

每年超过200小时或每日超过2小时

18岁或以上的学徒

每年超过250小时或每日超过2小时

在任何一日内的总工作时数

超过10小时
(即每天超时工作不可多于2小时)

18岁以下学徒的总受雇时间

超过12小时
(只可由早上7时至晚上7时工作)

18岁以上学徒的总受雇时间

超过12小时
(只可由早上7时至晚上9时工作)

F. 学徒训练合约

学徒训练合约属特殊类别的雇佣合约,此类合约并不受 《雇佣条例》 中某些条款的约束。但是,学徒训练合约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亦必须载有指定的条款及条件。必须载于学徒训练合约内的条款详列于 《学徒制度规例》 内,当中包括一系列保障学徒的措施,例如:

    • 学徒的薪酬,以及该薪酬的发放期及方式;
    • 学徒在受雇地方的正常上班时间;及
    • 学徒患病时的疾病津贴或请病假的权利

( 第47A章《学徒制度规例》 第4条 )

G. 终止合约

为了保护学徒,在某些情况下,学徒事务专员有权终止学徒的训练合约。例如,若学徒事务专员认为学徒的雇主不能够或并没有按照学徒训练合约向该学徒提供足够的训练,便可终止该合约。另外,如果学徒事务专员认为终止学徒训练合约对于该学徒有益处,亦可终止该合约。

H. 政府进入、视察及起诉的权力

学徒事务专员及督察获法例授权,可对查侵犯学徒权利的指控,进行调查。学徒事务专员亦可以进入任何其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内有学徒或青年受雇的地方,并进行视察。他亦有权要求任何人士出示有关雇用青年的任何纪录或文件,并可制备副本。学徒事务专员在有需要时,可进行调查及提出查询,以确保 《学徒制度条例》 的各规定获得遵守,同时亦可以检走任何看似是违例证据的物品。学徒事务专员还有权向其有权进入的地方所发现的人提出查问,并要求这些人给予具法律效力的回答。

根据 第47章 《学徒制度条例》 第4(1)(d)条 ,学徒事务专员「须查询学徒的训练进度及福利情况」。加之,根据 《学徒制度条例》 第35(A)条 ,学徒事务专员及督察可「不论日夜,进入、视察及检查其已知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内有学徒或青年受雇的处所或地方」。学徒事务专员亦可委任督察,就雇用与训练学徒等事宜,向雇主提供意见及协助。被委任的督察可定期到访学徒的工作地点,以确保学徒计划正确执行。

根据 《学徒制度条例》 第39条 ,学徒可向学徒事务专员申诉,而专员 「须尽力以调停方式解决」。被专员委任的督察可负责处理任何有关已注册学徒训练合约的争议。

另外,在调查过程中,有关人士的私稳是受到保障的。 《学徒制度条例》 规定,任何人士就已注册学徒训练合约作出投诉,其身份一律保密。按 《学徒制度条例》 委任的职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以透露学徒的姓名,法庭审讯除外。

调查完毕后,学徒事务专员可提出相关起诉。

任何雇主若违反以上规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学徒制度规例》 第1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