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子女的教育

《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确认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缔约国必须为儿童提供强制而免费的小学教育,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为所有儿童提供教育和相关的资料,并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上学。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为儿童提供的教育应能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教导儿童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各项原则,亦要尊重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培养儿童在自由社会里生活的责任感,面对不同族裔、民族、宗教群体和原着居民的人,均能抱持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

香港政府一直向公营学校提供九年免费教育,涵盖小学和初中,自2008/09学年,更把公营学校的免费教育由九年推展至十二年。此外,政府亦全费资助学生修读职业训练局开办的全日制课程。

根据 第279章 《教育条例》 第74条 ,如教育局常任秘书长认为任何儿童不在小学或中学就学而无合理辩解,可向该名儿童的家长发出入学令,规定其安排该儿童定时就学于入学令指名的学校。 《教育条例》 第78条 订明,任何家长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入学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根据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附表8 处以第3级罚款(现时为$10,000)及监禁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