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恐吓及勒索

A. 刑事恐吓

根据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24条 ,刑事恐吓是刑事罪行。

  1. 威胁会伤害其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
  2. 威胁会伤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
  3. 威胁会作出违法行为。

这些威胁必须是意图:

  1. 令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受惊;
  2. 导致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或
  3. 导致被威胁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吓必须是指向被威胁的人,或与他 / 她关系密切的人,并且必须是威胁会伤害他们的身体、损坏他们的财物、或损害他们的名誉。是否存在威胁,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及事实判断。威胁必须是有意图 令被威胁的人受惊,或导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权利去做的事。是否存在有意图的威胁,同样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及事实判断。

举例说,在街上无牌摆卖是犯法的,无牌小贩会被拘捕,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就要面对惩罚,包括充公货品和摆卖工具。如果小贩管理队人员在企图取走无牌小贩 的货品和摆卖工具时,有人威胁小贩管理队人员,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则会伤害他 / 她。这就是刑事恐吓——有人威胁会伤害他人的身体,而意图就是吓怕小贩管理队人员,令他 / 她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取走无牌摆卖的货品和摆卖工具。又如果在同一情况下,无牌小贩威胁小贩管理队人员,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则会在他 / 她的住所放火、或追斩小贩管理队人员的家人。在这类情况下,法庭在考虑无牌小贩的意图,是否符合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24条 所列明的条文时,可能没有甚么困难。

B. 勒索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23条 ,勒索是刑事罪行。

勒索是以威胁的方式,提出不当要求,这个要求必须是为了获益,或者有意图导致其他人受损。除非提出要求的人,相信他 / 她有合理理由提出这些要求;而使用威吓的手段,是加强提出要求的适当手段,否则就是以威胁方式提出不当要求。

勒索通常是要求受害人交钱,例如以金钱换取性爱照片。威胁就是要胁会将照片公开,例如是威胁事主付钱,否则会将性爱照片展示给事主的妻子看。要求对方作出或不作出甚么行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是否曾经以威胁的方式,作出不当要求,以求获益或有意图导致其他人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