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提到,任何儿童应受保护,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和免遭性侵犯。因此,香港亦设立 第579章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并在2002年12月19日生效,旨在禁止儿童色情物品、儿童色情表演或将儿童色情发展成旅游事业;将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出口、发布、管有和宣传儿童色情物品列为刑事罪行,加强保护儿童。

A. 定义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2条 界定「儿童色情物品」为:

(a) 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或

(b) 收纳(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

并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资料或数据,以及包含上述资料或数据的任何东西。

至于「色情描划」是指:

(a) 将某人描划为正参与明显涉及性的行为的视像描划,而不论该人事实上是否参与上述行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的视像描划,

但为免生疑问,任何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划并不仅因描划(b)段提述的任何身体部分而包括在该段的范围内。

B. 罪行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禁止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因应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实施, 《刑事罪行条例》 亦经修订,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扩大 《刑事罪行条例》 某些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至香港以外的地方,禁止为该等作出安排和禁止为该等安排作广告宣传。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3条 列出以下罪行:

(1) 任何人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a) 一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8年;或
(b) 一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2) 任何人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
(a) 一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8年;或
(b) 一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3) 任何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该儿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划对象),即属犯罪—
(a) 一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
(b) 一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4) 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而该广告宣传品所传递的讯息,是某人发布、已经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或该广告宣传品相当可能会被理解为传递该项讯息,即属犯罪—
(a) 一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8年;或
(b) 一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C. 免责辩护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4条 列明被告可在特定情况下作免责辩护,例如证明指称是儿童色情物品的物品具有艺术价值;被告是为真正的教育、科学或医学的目的而管有该物品;被告证明自己当时相信该人在原先被描划之时并非儿童,或相信该人并非被描划为儿童。被告有责任提出证据,才能根据 第4条 作出免责辩护。

D. 判刑

上诉庭曾在 律政司司长诉万广财及律政司司长诉何恩桥 两宗案件中,就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颁下判刑指引。

法庭不但根据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3(3)条 处理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罪行,同时认为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中与儿童色情物品相关的罪行,可划分为四个类别: (a) 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 第3(1)条 ); (b) 发布( 第3(2)条 ); (c) 管有( 第3(3)条 );及 (d) 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而该广告宣传品所传递的讯息是某人发布、已经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或该广告宣传品相当可能会被理解为传递该项讯息( 第3(4)条 )。

时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判辞中提到,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源自《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签署《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尽力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因此判刑须具阻吓效力。法庭判刑时,会顾及儿童色情物品所涉的受害人的状况,亦会考虑社会利益因素。法庭认为,向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人士判刑,刑罚的阻吓效力至为重要。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儿童所遭受的伤害绝对不能被低估。儿童色情物品中描划的儿童惨遭蹂躏、不似人形、深受伤害,甚至完全丧失尊严。对于其他儿童而言,这些儿童色情物品的存在只会鼓吹娈童癖和其相关行为。思想脆弱的儿童更可能对儿童色情物品所展现的性活动习以为常,更甚者会对这些活动的发生不感意外。很多受害人一直在心理阴霾下成长,有些个案亦有证据显示受害人的私处曾受创伤。」

法庭经聆讯后,就管有涉及儿童的色情物品颁下判刑指引:

第一级

第一级的严重程度最低(「影像显示色情动作,但没有性活动」),对被描划的儿童所构成的影响,相对第二至第四级为轻;换句话说,第二至第四级的影像所带来的伤害更大。如管有的色情物品数量较少,例如20个单位以内,而有关色情物品属第一级,适当的刑罚包括社会服务令、缓刑或罚款。如色情物品所涉数量庞大,或画面极尽挑逗,一至六个月的监禁便较为适当。

第二级

属第二级的儿童色情物品(「影像显示儿童之间进行性活动,或儿童独自一人自渎」)构成的影响远较纯粹做出色情动作严重,即时监禁将是适当的刑罚,刑期最多为9个月,视乎影像的数量而定。即使只管有少量属第二级的影像,一般已可判处即时监禁。

第三级

第三级儿童色情物品(「影像显示儿童与成人进行性活动,纵使并没有插入性器官」)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加剧,监禁刑期应为6至12个月,跟较低级别情况一样,视乎影像的数量而定。

第四级

法庭认为,第四级儿童色情物品(「影像显示儿童与成人进行性活动,并有插入性器官」及「性虐待或兽交」)属最严重的情况,即使只有少量影像,监禁刑期亦应至少为12至36个月。

法庭强调首要考虑是保护脆弱的儿童,因此,即使以上指引看似严谨,仍属必要。除非案件情况相当特殊,否则应对初犯者判处即时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