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介乎13至15岁的儿童

介乎13至15岁的儿童禁止在工厂工作,或从事工业性质的工作;但他们可以受聘在非工业机构工作。所以,这些儿童可以在办公室、服务业或零售业工作。这类儿童在法侓上可再细分为「已完成中三教育」和「未完成中三教育」两类。

A. 已完成中三教育的13至15岁儿童

已完成中三教育的13至15岁儿童,较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在参与工作上更有弹性。这是因为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学生一般被视为未完成政府提供的九年免费教育。

在这类别的儿童获受雇前,其父母必须向准雇主出示该儿童修毕中三课程的证明,并书面同意该儿童就业。

雇用条件的限制

雇主必须遵守特定的工作条件。这类别的儿童不得在以下情况受雇:

每日特定工作时间

早上7时前或晚上7时后

每日工作总时数

在任何一日超过8小时

连续工作/休息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其后无休息(「休息」指不少于1小时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搬动重物

搬动超过18公斤的物品

B. 未完成中三教育的13至15岁儿童

在这类别的儿童获受雇前,其父母除了须书面同意该儿童就业外,还须向准雇主出示该儿童的有效在学证明书。这规定是为了防止儿童未完成基本教育便被迫工作,违背政府政策。

雇主聘用这类别儿童,必须遵守特定条件,以配合政府政策,确保这些儿童继续就学。

时间的限制

这类别的儿童不得在以下情况受雇:

每日特定工作时间

早上7时前或晚上7时后

每日工作总时数

在学期内
上课日超过2小时或
其他日子超过4小时

在暑假期间
在任何一日超过8小时

连续工作/休息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无休息(「休息」指不少于1小时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搬动重物

搬动超过18公斤的物品

上课时间内

任何上课日的上课时间内

工作地点的限制

某些工作地点对儿童而言是危险或有违道德的。因此, 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 列举了一些介乎13至15岁儿童不得受雇于某些地点工作:

  1. 有酒精类饮品出售及供饮用的场所。
  2. 处理垃圾:在无损 第132BK章《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 第15条 下,儿童不得为得益或牟利而获受雇在任何公众地方处理垃圾。
  3. 处理危险品:处理及运送 第295章《危险品条例》 所适用的任何危险品。
  4. 危险机器:可用于切割、碾磨、滚转、冲压、压碎或相类动作的危险机器。
  5. 下列任何场所或地方:
    1. 任何舞厅、桌球室、麻雀、天九或赌博场所;或
    2. f. 任何公众娱乐埸所。但非牟利的演出,即演出的净收入(如有)并非作为演出发起人的私人得益,则不在此限。
  6. 任何公众娱乐埸所。但非牟利的演出,即演出的净收入(如有)并非作为演出发起人的私人得益,则不在此限。
  7. 任何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酒楼或相类场所的厨房。
  8. 在离地面3米以上的室外清洁窗户。
  9. 任何屠场或屠房、任何屠场或屠房的宅地,或作与此有关用途的处所。
  10. 任何理发店或按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