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家庭岗位歧视

根据《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 第2条 ,家庭岗位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直系家庭成员是与另一人有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关系之人士。血缘关系类别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儿女、(外)祖父母、(外)孙、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侄、侄女、甥及甥女等。婚姻关系则指合法夫妻。领养关系是指儿童被合法领养,而领养者并非该儿童的亲生父母。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关系,包括家姑、家翁、岳母、岳父等。

直接歧视是指某人基于其家庭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例如,雇主认为有婴孩的妇人因要照顾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干,故把某名刚生孩子的妇人调往较差的职位。

间接歧视是指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亦对有家庭岗位的人士不利。例如,某公司坚持要所有员工超时工作,但其中一名员工因妻子已去世而要照顾年幼孩子,从而不能遵守这项条件。该公司后来解雇了他。投诉人因要照顾儿子才不能遵守该项条件,所以感到愤愤不平。假如该公司不能解释为何每名员工都必须超时工作,这便是基于家庭岗位的间接歧视行为。

任何人士如有家庭岗位责任(即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便会在下列范畴受到法例的保障:

  • 雇佣;
  • 教育;
  • 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
  • 处置及管理处所;
  • 谘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任入该等团体;
  • 参与会社的活动;
  • 政府的活动;
  • 大律师的执业(指给予大律师的见习职位和训练)。

1. 某雇主知道解雇一名怀孕雇员可能会违法,所以他准备在该雇员生育后才解雇她。这样做是否仍然违法?

《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 第8条 订明,如某人因负有家庭岗位责任(即需要照顾直系家庭成员)而被解雇,执行解雇的雇主便会违法。

区域法院于 2005 年有一平等机会诉讼案例 ( Lam Wing Lai v YT Cheung (Ching Tai) Ltd. ) ,在此案件中,原告人因怀孕及负有家庭岗位责任而被解雇,法庭最终判处原告人胜诉,并可获得因受情感伤害及收入损失之赔偿。

如雇主纯粹认为雇员因要照顾子女而不能超时工作或离港工干,从而解雇该雇员,便可能已违反《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