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在《盗窃罪条例》下可检控缠扰者的罪名

A. 勒索罪

勒索罪违反 《盗窃罪条例》 第23条 。条例指出,任何人以恫吓的方式作出不当要求,为了使自己或另一人获益,或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即属犯罪。凡以恫吓方式作出要求都属不当,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提出要求时,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提出该要求,同时,使用恫吓只是加强提出要求的适当手段。勒索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10年。

如果有人把自己与受害人的性交过程拍下来,并将片段直接或通过任何资讯和科技系统传送给受害人,威胁要公开片段,藉此要求与对方性交或索取金钱,这就属于勒索。其中,在 香港特区政府诉齐美群案 ,被告齐美群认罪后被判囚二十个月。案情指,齐与受害人性交后,向受害人发送手机短讯,要求金钱。在另一个手机短讯中,则表示可将两人的亲密片段「公诸于世」。案件判刑时,暂委区域法院法官杜浩成指出,案件有两个加刑因素。首先,被告并非空口讲白话,她预先录影自己与受害人的亲密片段;其次,被告向受害人扬言要把片段通过电脑发布,必令受害人惊慌,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互联网不受限制,一旦把资料上载,便难以删除。

本案涉及被告向受害人索取金钱,但若缠扰者以暴力威胁受害人,同样亦算勒索。譬如说,用武力威迫受害人与缠扰者性交。同样而言,如果缠扰者威胁要伤害受害人家属、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或受害人家属的财产,以图迫使受害人与自己见面或性交,亦算是勒索。由于受害人是遭受威迫之下才顺应要求性交,缠扰者亦有机会被控强奸,触犯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18条 。如果缠扰者要求的性行为不涉及实际的性交过程,例如缠扰者是女性,或缠扰者与受害人是相同性别,则有机会被控猥亵侵犯,触犯 《刑事罪行条例》 第122条 ,原因是受害人因缠扰者的威吓,在不同意下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

B. 入屋犯法罪

入屋犯法罪违反 《盗窃罪条例》 第11条 。任何人如侵入建筑物或其部份,以图偷窃建筑物内的东西、或造成建筑物内任何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强奸在该处的妇女,或非法损坏建筑物或内里的任何东西,即属犯入屋犯法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囚14年。

侵入者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准许或没有任何合法理据下,擅自进入建筑物内。进入建筑物时,未必一定要涉及使用武力。在没有任何权利下,获得建筑物的钥匙并进入该处,或在未经许可,通过建筑物未关上的门窗进入该处,都算是非法入侵。

非法损坏东西,可以包括导致建筑物内的电脑失灵,非法删除电脑程式,或非法在电脑或电脑贮存体内加入新程式或新数据。

即使建筑物内没有东西被偷,内里无人受伤,或内里没有东西遭到破坏,但只要能证明侵入者在擅闯建筑物的一刻,有意偷窃、伤害他人致严重受伤、企图强奸或非法损毁财物,亦算是入屋犯法。倘若该人士已经侵入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内的部份,偷窃或企图偷窃,导致或企图导致他人严重受伤,亦触犯入屋犯法罪。

若有一名缠扰者进入受害人单位,意图偷窃,便算犯了入屋犯法。同样地,进入单位后意图进行非法损坏,亦算入屋犯法,举例说,缠扰者擅进受害人单位,在对方的墙上写下讨好或威吓性字句,亦属犯法。

然而,若任何人进入他人单位只为留下预先准备的讯息,并不算入屋犯法。例如,缠扰者进入受害人单位内,在对方的餐桌上留下字条,说明曾经到过此处。另外,缠扰者闯入受害人单位后,只是四周视察,了解受害人是否有新恋情或与新的伴侣同居,也不算是入屋犯法。

假若任何人擅进他人地方,留下的不只是预先准备的讯息,而是在建筑物墙上写下爱的宣言,由于涂鸦墙身属刑事毁坏,擅进该处的人同时亦干犯了入屋犯法。刑事毁坏的定义,并不一定要构成永久损坏。即使墙上的讯息被抹走,墙身的特质已遭到改变,所以亦算是刑事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