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财务事宜

在确定家庭总资产组合内可供分配的财产或资金(包括股票、银行储蓄、储蓄寿险保单或信讬基金权益等)后,再需计算各项资产的大约价值。因此,诉讼各方必须协定各项资产的价值,否则将由法庭决定。

然后法庭必须考虑维持目前的财产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实际情况,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调整。在决定作出任何调整时,法庭将考虑下述所有因素:

A. 法庭会如何处理或分配夫妇在离婚后的财产?

下列基本原则需要留意:

1. 财产的拥有权

银行户口款项的拥有权和有关款项之使用可能会引起纠纷。

如银行户口是以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拥有,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属于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有贡献部分款项,则作别论。

如采用联名户口,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由夫妇两人共同拥有,除非有相反意图(例如只为方便某些用途而开立联名户口),则作别论。

但一般来说,使用户口内的款项购买之任何财产均属于买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联名户口内的款项去购买股票或物业并纳入自己名下,表面证据上这些财产属于他个人拥有。但如夫妇双方已将所有财产混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为联名户口款项贡献更多,法庭亦可能认为该联名户口是共同财产,而裁定丈夫从该户口提款购买的财物为夫妇双方平均拥有。

2. 每一方的栖身之处

法庭会尽可能确保每一方均有栖身之处,双方如有子女,这尤其重要。法庭亦会尽量确保子女有稳妥的居所。

3. 可供分配财产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习惯评估配偶的「合理要求」,并根据有关评估去分配资产。剩余的资产一般都会判给负责养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过,香港终审法院在 LKW 对 DD(2010) 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

在涉及大量资产的案件中,这个50/50规则,会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护个人财产,订立婚前或婚后协议,就变得极之重要。

4. 赡养费或「彻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权分享联名财产,而且还可能获得定期支付的赡养费。

法庭亦会考虑是否能以「彻底分清」来终止其中一方的财务负担。

「彻底分清」指一次过分配财产和 / 或支付整笔款额 (一笔过或分期支付),以便双方将不愉快事件抛开并开始新生活,亦毋须再度记起婚姻破裂的伤痛或承受诉讼的担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赡养费)。

颁布整笔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为了满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认定她在这段婚姻中,作为妻子及/或作为孩子母亲的贡献。如果她积极参与家族生意或曾为有关生意提供财政支持,法庭颁布的整笔付款令,金额会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认定她有份「赚取」部分家庭资产。

不过,除非在不会削弱答辩人的赚钱能力下而他拥有足够的资本,否则法庭不会颁布整笔付款令。

「彻底分清」是否可行?

这将视乎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财务资源,但如果双方关系恶劣,法庭会尽可能作出此项安排。

彻底分清之所需金额视乎不同个案而定,取决于申请人(通常是妻子)预期收取的赡养费金额及收取时期,而该笔金额须足够支付申请人在该期间的经济需求。

如有需要,可经由会计师在考虑不同因素(包括预期利率和通胀)后,计算出有关数额。可是此项安排之所需费用不少,如有关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资料,亦会影响上述安排。不必要的会计或专业服务亦不会采用。

丈夫的考虑

当前妻再婚时,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赡养费的责任随即自动终止。如对方可能在短期内再婚,那么丈夫支付大笔金钱或财产来达成「彻底分清」并非明智之举,原因是前妻再婚后不会退还那些财产。

另一方面,彻底分清的优点是可以终止前妻对他的财政依赖,亦可以将该段婚姻的不愉快经历抛诸脑后,开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虑

彻底分清对于妻子的好处是令她财政独立,她可随意灵活地运用该笔款项,亦毋须再承受诉讼的负担(例如向丈夫追讨赡养费,或丈夫因为生活有变而向法庭申请调低赡养费)。

然而妻子要注意,假如该笔款项不足以满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开支或投资,她不能再次透过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项。如丈夫在离婚后富有起来,她同样不可以再进行申索。

5. 业务的拥有权

假设丈夫拥有具备资本价值的业务,而该业务是他的收入来源,该业务的估值便可能出现争拗。

如业务本身拥有物业或其他昂贵资产或设备等,便可委讬合资格人士(例如会计师)进行估算。如在目前或短期内不打算出售该业务,其主要价值便是它能够产生的收入,如丈夫将会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如业务可继续顺利运作,亦将使他们获益。

业务估值出现争拗之原因,是由于每一方之会计师的估值方法及结果往往有重大差异。由丈夫委讬之会计师可能会作出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讬之会计师则可能会作出较真确之估值。

如双方的会计师不能就估值达成协议,可能会被传召出庭作证,这往往会招致昂贵费用。

B. 法庭在评定给予什么类型的赡养费和其金额时,将考虑什么因素?

法庭在决定哪一方应支付赡养费时,须考虑双方的行为操守和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下列按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7条 所规定的部分因素:

1. 双方个别拥有或在可预见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赚钱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资源

法庭将会考虑双方在诉讼期间和「可预见的将来」之整体经济状况,而不论其资产或收入的来源或所在地。举例说,如果其中一方已再婚或即将再婚,法庭亦会考虑他要支付两个家庭所需的额外开支。

每一方必须向法庭坦诚地披露所有资产。如任何一方被发现没有如实披露,法庭可能会向其作出负面的推论或判决。

法庭亦会考虑双方的各项资产是如何取得,以便作出公平的决定。

尽管在很多地区之婚姻法律下,于婚前获得或透过继承之财产均属于有关拥有人,但如申索人(即索取赡养费那一方)之经济需求不能被满足,上述财产亦可能会被法庭纳入作为支付赡养费的考虑因素。

此外,法庭不会纯粹根据可能性或猜测而作出决定,将会获取的资产或收入必须可合理地确定和在可预见的将来获得。当考虑有关未来继承权时(例如继承已去世或已退休人士的家族公司或资产),上述指标尤其重要。

2. 双方各自面对或在可预见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除了目前拥有或将会获取的经济资源外,法庭亦会考虑双方的支出、债务和经济负担。双方应提供本身经济负担的详情,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及学费、定期给予父母或其他供养人士的津贴。

3.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生活形式将反映出他们的需求,这有助于评估有关财务申索是否合理。例如,怎样保证双方在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出现重大下调?

可是实际上,夫妇分开生活会较共同生活需要更多支出。因此除非有关家庭极为富有,双方通常须接受生活水平将会在婚姻破裂后有所降低。

4. 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如一段婚姻持续期短而妻子只有二十多岁或经已六十多岁,又或婚姻持续期很长,这些差异对授予赡养费的影响甚大。

如该段婚姻的持续期短,则丈夫对妻子将负起较少的财务责任。此外,年轻妇女比中年妇女(尤其是长期脱离工作市场的妇女)会较为容易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有一点必须注意,结婚前的同居期不会计入婚姻的持续期,有关理据是:在举行婚礼前,双方并无任何法律权利和责任。因此,长期同居后再加上短暂的婚姻,将不能与一段持续长时间的婚姻相提并论。然而,法庭将会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亦可能将长期同居列为其中一项因素而加以考虑。

5. 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残障

如其中一方有任何身体上或精神上之残障,因而减低其谋生和自立能力,这亦会关系到申索人之经济需求问题。

6. 双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贡献,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顾家庭成员所作的贡献

法庭将会衡量每一方作出的贡献,不论是经济或其他方面。

在婚姻生活中,丈夫通常要透过工作或经营生意来赚取收入,而妻子则负责打理家务和照料子女。法庭不会偏袒赚钱养家的一方,也不会轻视打理家务和照料子女的一方。

法庭会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担当着不同但互补和同等的角色。

7. 因离婚而导致任何一方丧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法庭会考虑双方在离婚后将会丧失的任何利益,例如前度配偶之医疗或人寿保险的保障、已婚人士免税额、以前惯常从对方家族信讬基金收取的利益等。

 

C. 丈夫可否向妻子索取赡养费?

是可以的。不论是丈夫或妻子提交离婚或分居呈请书,他/她亦有可能获财务济助。

虽然按照普通法原则,丈夫通常要供养妻子,但法律并无区分由妻子向丈夫申索,抑或由丈夫向妻子申索的重要性。如妻子有充分经济资源缴付赡养费,她亦可能要依法负起同样责任。但实际上,男人向前妻索取经济支援可能较为困难。

D. 法庭有权发出什么类型的赡养费(或与财务事项有关)命令?

审讯期间提供的赡养费

审讯期间提供的赡养费亦称为「临时赡养费」。在颁布离婚最终判令之前,可藉此项命令为有需要人士提供临时赡养费,因在提交离婚呈请书后直到法庭颁布最终判令之过程需要经过一段颇长时间。 此项命令的持续期不得超越颁布最终判令之时(即审讯完结时),在任何情况下亦会于其中一方去世后终止。此项命令亦可能会在有效期完结前被修改,而下令要支付的金额,未必等于颁布离婚判令时有可能要支付的金额。

定期付款命令

这是在颁布离婚最终判令后才要支付赡养费的命令。法庭可因应收款人的需求及案件之实际情况,将赡养费的持续期局限在一段指定时间内。定期付款命令通常将会在其中一方去世或收款人再婚后终止,可是法庭可将持续期局限在较短的指定时间内。此外,如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后的生活情况有变,此项命令亦可能会被修改。

保证定期付款命令

法庭如有理由相信,被判要付款的一方有可能不付款,就会颁布保证定期付款令。顾名思义,此类赡养费的付款将获得保证或担保。但必须注意,保证的规定并非将付款人的所有资产加以押记(抵押),而是由法庭就该项保证指定将付款人的某项资产加以押记。付款期将持续至收款人去世、或收款人再婚、或法庭指定的较早日期为止。法庭在下列情况下才会发出此项命令: i) 如有理由相信,普通的定期付款命令不会有效,并且付款人有足够款项或资产让付款获得保证,例如付款人有足够资金但曾经不遵守有关付款命令(如拒绝缴付临时赡养费); ii) 付款人有其他拖欠还款纪录;或 iii) 付款人曾誓言决不缴付赡养费。

整笔款额命令

这是支付一笔款项的命令,而收款人只限于收取某一个指定总额的款项。此项命令与「彻底分清」安排有密切关系。有关款项亦可透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这是一次过的命令,用意为诉讼作出终结,所以此类命令不能在日后再作修改。任何情况下,已支付的金额,都不可能讨回。

财产分配(或转让)命令

这命令规定其中一方必须将他 / 她的资产权益(例如汽车、股票或土地)转归另一方。此类命令不能在颁布后再作修改。例如,若有需要让每名配偶,都分配到家庭资产的资本价值,特别是婚姻居所,法庭就会颁布财产调整命令。

授产安排命令

这命令规定其中一方必须将指定的财产转归受讬人管理,受讬人会根据信讬契约的条款,为受益人(通常是另一方或婚姻关系中的子女)的利益,持有财产。这类命令并不常见,而法庭在颁布这类命令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儿童福利、收入、赚钱能力、每名家长拥有的物业或其他经济资源、及每名家长在可见的将来,可能会拥有的物业及其他经济资源等。

更改授产安排命令

对于经已存在的信讬(或称授产安排),法庭可以更改有关信讬或移交的条款。这类命令亦不常见。

E. 何谓「象徵式赡养费」?我应否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向配偶索取象徵式赡养费?

在处理财务事项时,如妻子在离婚当时不需要任何赡养费,但希望保留日后索取赡养费的权利,便可要求获得象徵式赡养费命令。这或许是每年支付1元,但实际上不会真正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后再作更改。丈夫应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赡养费,日后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赡养费。从妻子的角度来看,这项象徵式命令可为她带来保障,因为她索取赡养费的权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销。

F. 如其中一方的经济状况出现变化,法庭会否继而作出调整或更改有关赡养费的命令?

赡养费付款期可能持续若干年。如其中一方的情况有变(如失业或通胀原因),赡养费的金额便可能需要调整,而原有的法庭命令亦会因应情况的变化而更改。此外,「彻底分清」亦不适用于子女赡养费上,因此类赡养费通常是随着子女长大和开支增多而增加。

例一:

A先生申请减少付给前妻的款额,原因是他刚被雇主辞退,而他唯一可找到的新工作薪酬比前职低得多。在此情况下,法庭可能会接纳他的申请,因为他不再有能力支付以前的款额。

例二:

B小姐在获得赡养费判令的两年后发觉,她一向收取的赡养费不再足以供养自己。前夫已获加薪,并同意增加款额。在此情况下,原有的法庭命令亦可能会因此而更改。

有时双方会同意赡养费应逐年按若干百分比或已确立的通胀指数调增。从而可避免定期向法庭申请。

但必须注意,并非所有类别的法庭命令都可以更改。

下列命令可以更改:

  • 临时赡养费(在审讯期间提供的赡养费)
  • 定期付款
  • 透过分期付款方式缴付的整笔款项
  • 出售财产命令

下列命令不可以更改:

  • 整笔款额命令
  • 财产分配(或转让)命令

因为上述两项都是一次过的命令。目的是为诉讼作出最终总结,使双方能够将不愉快事件抛开,并安心计划未来而不必担心有关命令会否被推翻。

G. 如我在离婚后获得一大笔金钱(例如彩票中奖或承受家族财富),我是否要透过赡养费与我的前度配偶分享此笔金钱?

这问题的答案可分为两部分:

1.在颁布赡养费命令之前

法庭在评定离婚配偶的赡养费时,不单只考虑双方目前的经济来源与需求、义务与责任,还会考虑双方在可预见将来可能拥有的资产。

可能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退休时会收取的整笔养老金、由于和解而收取的金额、或因解散合夥关系或终止合约时应收取的金额。在不少个案中,可能获得的资产不包括有关一方既得或不能确定的权益,而简单来说,法庭是需要考虑他 / 她在可预见的将来是否会继承某些资产。如上述问题出现,法庭可能就有关问题发出整笔款额命令,或押后进一步付款的申请。

如丈夫有可能获得为数不少的资产,则可能会影响他被命令向妻子支付整笔款项的数额;或有充分理由支持法庭作出命令,待日后他接收有关资产时,向妻子提供某个金额或更多的金额;或恰当地押后她的申请,直至他接收有关资产后才作出判决。

因为法庭会考虑可预见的将来会发生之事,故此除现存的经济负担外,还要考虑那些在可预见将来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妻子与丈夫可能获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都必须同样加以考虑。

2. 在颁布赡养费命令之后

法庭有广泛权力更改或撤销若干命令(不论是否得到诉讼双方同意),或暂停或恢复执行其中所载的任何规定。

法庭就更改财务安排命令之诉讼上有广泛的酌情权,可将付款人的现金和收入来源的增加而列入考虑。英国上诉庭有一个裁决案例,在申请更改定期付款命令时,毋须显示情况有变或有异常重大变化。由于法庭有绝对酌情权,法庭可重新审理有关个案,而毋须以原本的命令为出发点。

可是法庭就行使其权力去更改命令时,必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亦须首先顾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如有)的福利和任何情况变化。

法庭亦要审慎地确定,有关更改之申请不是作为变相上诉。

H. 如对方拒绝或未能支付赡养费,妻子/ 丈夫可以怎么办?

阁下可考虑以下列方式强制阁下的配偶履行有关赡养费的法庭命令。

1. 判决传票

阁下可向法庭申请判决传票。

法庭可传召阁下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经济状况和清还拖欠款项的能力作出解释。阁下在追讨欠款时不应犹豫,因为若在申请执行缴付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时,欠款已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法庭就可能拒绝执行付款命令。

如阁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权按照 《婚姻诉讼规则》 第87条 发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狱。如阁下配偶重复地缺席聆讯,法庭亦有权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狱。但如付款人清缴欠款或作出相关安排,入狱判令可暂缓执行。

2.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笫28条 ,如法庭已向赡养费付款人发出赡养费命令,而:

(i) 法庭信纳该付款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付款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及足额付款;或
(iii) 该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则法庭可命令将付款人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额将由付款人的收入来源(例如他 / 她的雇主) 付给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额作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费用。

3. 禁止令

阁下亦可单方面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在讨回债款前,禁止阁下的配偶离开香港。该命令如获授予,将送达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如阁下的配偶企图离开香港,他 / 她将会被拒出境。

如阁下配偶经常需要出境,这程序将非常有效,因为会为他 / 她带来相当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会愿意用这种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当其他强制执行的方法无效或不适用时,阁下才应提出上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