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保险

A. 强制性保险:雇员补偿政策

香港法例强制规定,雇主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单,承保雇主因雇员工作受伤而须负上的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 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第40条 ,除非有关于任何雇员有一份由保险人所发出的有效保险单,而该保险单就雇主的法律责任承保的款额不小于该条例所指明的适用款额,否则雇主不得雇用该雇员从事任何工作。此亦适用于有关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佣关系。

若雇主未有为其雇员购买合适的雇员补偿保险,则可能已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B. 医疗及旅游保险

除了强制性的雇员补偿保险外,雇主亦应该为其外籍家庭佣工购买与其工作相关的保险,例如医疗及旅游保险:

1. 医疗保险

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须负责支付该佣工的医疗费用及支出。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9条所述:「当佣工在…指明的受雇期内(但不包括佣工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例并无强制性规定雇主须为其外籍家庭佣工购买医疗保险,但雇主应认真考虑这样做,一旦佣工发生医疗事故,双方均可获得较好的保障。

2. 旅游保险

有些雇主在带同子女或年长家人到内地或海外旅行时,也会带同其外籍家庭佣工同行,以照顾该等子女或长者。

法例并没有禁止外籍家庭佣工陪同其雇主到外地旅行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施加于外籍家庭佣工的逗留条件只会在该佣工身处香港时才对其有约束力。因此,如经双方同意,外籍家庭佣工可陪同雇主离开香港。

然而,如果外籍家庭佣工跟随雇主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雇主应特别注意保险事项的安排。假如外籍家庭佣工在外地因工受伤,他/她可能可以按照当地的雇员补偿法例向雇主作出申索。换句话说,家庭佣工可以选择依据该国家的法律或香港的法律对雇主作出申索。因此,雇主应检查原有的雇员补偿保险单,看看是否包括佣工在国外工作而受伤的责任和赔偿;如果它并不包括该等事项,雇主应考虑为家庭佣工另行购买相关保险,例如旅游保险。

此外,雇主和外籍家庭佣工亦应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要求,以及其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