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 强制性公积金

A. 简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开始实施,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士的生活。除非是获豁免人士,任何介乎18至65岁的在职人士,包括连续工作60日或以上的一般雇员、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并由雇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临时雇员及自雇人士,一般均须参与此计划。因此,工作经验学员如连续工作60日或以上,亦须依法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分为集成信讬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及行业计划三类。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所有计划均受香港法律管辖。

在三类计划中,集成信讬计划是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最常用的。雇主营办计划则只限于受雇于同一雇主或其有关连公司的雇员参加。行业计划只供饮食业和建造业的雇员参加,特别是由雇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临时雇员。雇员可按自己的需要,选择参加雇主所提供的计划。

B. 供款

计算供款的方法因应不同雇员类别而有所不同。

一般雇员

一般雇员入息少于每月港币$7,100,毋须作出雇员部份的供款,但其雇主须作出相等于雇员入息5%的供款。如有关入息是介乎每月港币$7,100至港币$25,000,雇员及雇主均须作出相等于雇员有关入息5%的供款。如有关入息超过港币$25,000,雇员及雇主均须作出上限为港币$1,250的供款。

临时雇员

参加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之供款,视乎他们是否按日受雇而定。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表列了日薪制与非日薪制临时雇员的供款额,请情可按此查阅。

雇员可考虑在强制供款以外,作出自愿性供款。第48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12A条订明,所有供款是即时归属于雇员的,由雇主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即累积供款及投资回报的总和)除外,因该累算权益是用作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之用的。

备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附表2订明,「有关入息」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予雇员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包括房屋津贴或其他房屋利益),但不包括《雇佣条例》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C. 投资选择

香港有不同类型的基金,可供雇员选择。基本上,这些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雇员可依据他们承受风险的能力,从雇主所选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提供的基金中,作出选择。雇员可在雇主提供的强积金计划登记表格上,填写所选择的基金及投资组合,并交回雇主。

D. 税项宽减

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可获扣税,但自愿性供款则不获扣税。积金局所订的最高扣除额如下:

  1. 2012-13课税年度为$14,500; 以及
  2. 2013-14及其后每个课税年度为$15,000。

E. 累算权益的提取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15(1)条规定,雇员达到65岁退休年龄,便可提取累算权益(即累积供款及投资回报的总和)。该条亦订明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可在65岁前提取累算权益。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年届60岁并提早退休;
  • 永久离开香港;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 帐户结余不超过$5,000,而且在过去12个月没有向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或
  • 死亡。

F. 雇员须知

雇员在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后的60天内,会获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发出成员证明书。在雇主作出供款后的七个工作天内,雇主会向雇员提供一份载有雇员有关入息和供款的每月供款纪录。计划成员亦会在计划的财政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获发一份周年权益报表。如阁下没有获发以上文件,应向雇主查询。

G. 投诉及查询

如阁下怀疑自己的强积金权益受到侵害,可向积金局投诉。如有查询及投诉,可于星期一至五上午8:45至下午5:45(公众假期除外)办公时间内,致电热线29180102。如欲查询过往三个月内的供款,可致电「供款一线通」183 3030。市民亦可亲临积金局的办事处,提出查询、投诉或表达意见。办事处分别位于九龙、中环、葵方及观塘。详情请参阅该局的 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