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变性人的婚姻

变性人是指任何改变性别的人士,他们通常会接受性别转换手术,以改变性别,并会在接受手术后领取新的身份证,上面将显示新性别。

根据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条例》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

在 W诉婚姻登记官 一案中,终审法院承认变性人婚姻的权利,裁定「女人」及「女性」的定义包括医学上证明已因手术转换性别,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 因此,法院认为,W可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女性」,并可根据 《婚姻条例》 的有关条文与男性结婚。

此外,终审法院在 Q & Tse Henry Edward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一案中裁定,人事登记处处长在修改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之前,要求变性人需要已进行全面的变性手术(涉及高度侵入性手术以切除子宫和卵巢并为女性变男性的变性人建造人造阴茎)的基本政策是违宪的。 换言之,完成整套的变性手术并不是修改变性人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的必要条件。 该案的上诉人已获得医学证明不需要额外的手术程序,该手术具有一定的术后风险和潜在并发症,并且对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许多跨性别者而言,在医学上不是必要的转换性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