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香港认可的婚姻关系

香港法例认可以下几种婚姻关系。

A. 注册婚姻

自1971年10月7日起,香港居民只可按照 《婚姻条例》 结为合法夫妇。注册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结婚仪式则必须在香港的婚姻注册处或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

此外, 《婚姻条例》 第21(3A)条 订明,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可于香港任何地方举行,但登记官办事处及特许的礼拜场所除外。

B. 海外注册婚姻

于海外注册的婚姻,只要按照当地的有效法律进行,一般亦可获香港承认为有效婚姻,与身处本港注册无异。

如婚礼在海外举行,而注册亦在当地进行,该段婚姻将不受香港法例管辖。但是,如双方决定在香港离婚,仍可按照香港相关的离婚法例在港办理手续。

C. 中国旧式婚姻与新式婚姻

除了本地和海外注册的婚姻,香港法例亦承认两种在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婚姻。

中国旧式婚姻

第一种是中国旧式婚姻。只要婚礼按照当时社会所接受的中国传统习俗举行,不论婚礼于香港抑或是任何一方家庭原籍的地方(通常是中国内地的故乡)举行,亦可获承认。

新式婚姻

另一种称作新式婚姻,即两名年满16岁的未婚男女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并由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任何一个拥有合理思维的人都会认为他们已透过该仪式结为夫妇。

双方进行的结婚仪式必须公开,意即任何没有获邀的人士均能观看。例如举行仪式的场地没有关上门,便算符合公开原则。这种婚姻亦称作认可婚姻。

上述两种婚姻(中国旧式婚姻及新式婚姻)的缔结双方可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登记手续;即是说,双方即使已经完婚,仍可到婚姻登记处登记该段婚姻。

为旧式或认可婚姻办理登记手续,该段婚姻便会成为合法婚姻,婚姻亦因而具法律约束力,受法律承认,并可在香港执行。

香港法例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7条 及 第8条 列明甚么婚姻可获承认为旧式婚姻和认可的新式婚姻, 第9条 则订明两种婚姻的登记手续。

登记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有关婚姻的仪式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举行。两名婚礼见证人亦须作法定声明,确认他们在婚礼举行时在场见证。有关文件须交予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登记申请获婚姻登记处批准后,该段旧式或认可婚姻便获注册。

双方行礼后,如其中一方拒绝注册,另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声明存续婚姻,再单方面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