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与不诚实有关罪行

A. 盗窃罪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9条 ,盗窃是刑事罪行。盗窃罪涉及不诚实地挪占属于他人的财物,意图永久夺去他人的财物。 「挪占」的意思是将其他人的财物当成是自己的一样,并随着自己的意思去处置这些财物。 「属于他人」是指财物是属于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属于取走财物的那个人。

要构成盗窃罪,在取走他人财物时,要有不诚实意图,以及意图永久夺去他人的财物。如果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认为你取走他人财物时是不诚实,而你亦知 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会被认定是不诚实,这么,你就会被视为有不诚实意图。这个评定准则名为「Ghosh测试」,源自1982年英国上诉法院一 宗名为《 R诉Ghosh 》的案例,香港的盗窃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测试法。

B. 入屋犯法罪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11条 ,入屋犯法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以侵入者的身份,进入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并有意图偷取里面的物品、严重伤害建筑物内的任何人、强奸女性、或者非法破坏建筑物或建筑物内任何物品,就是干犯了入屋犯法罪。

任何人以侵入者的身份,进入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偷取 / 企图偷取里面的物品、严重伤害 / 企图严重伤害建筑物内的任何人,也是干犯了入屋犯法罪。

「以侵入者的身份进入一处地方」,意思是一个人在没有合法权利下,或在未经建筑物业主或物业使用者的同意下,刻意进入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

至于进入的地方,是否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就要视乎每宗个案而定。例如顾客只是获准进入店铺的公众地方,顾客如果进入店铺内写有「私人重地」或「只限职员」的地方,他 / 她就是侵入者。

C. 不付款而离去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18C条 , 不付款而离去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有不诚实意图,想在收到货品后或享用服务后逃避付款,就属于犯罪。这包括离开餐厅时不付款、乘的士后不付车资、在自助加 油站加油后没有付款等。提供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预期顾客会在获得货品或服务后,付款之后才离开。如果任何人收到货品或享用服务后,本来应该付款,但他 / 她有不诚实意图去逃避付款,并且没有付钱就离开,他 / 她已经干犯不付款而离去的罪名。

评定是否不诚实的准则,与盗窃罪一样。两者的分别是,在盗窃罪中,需要证明一个人在取走财物时,有不诚实意图;而不付款而离去,不诚实意图是在取得货品或 享用服务之后萌生。例如一名司机在自助加油站加油时,可能有想过付款,但当他 / 她发现收银处大排长龙时,趁机驾车逃走,以避过排队支付油费,这名司机就是干犯不付款而离去的罪名,而非盗窃罪。

D. 处理赃物罪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24条 , 处理赃物罪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明知或相信货品是偷来的,仍然不诚实地接收这些货品,或者不诚实地保留、搬迁、处置或变卖这些货品 / 不诚实地协助另一人保留、搬迁、处置或变卖这些货品 / 为了另一人的利益而不诚实地保留、搬迁、处置或变卖这些货品,或者作出有关安排,就是干犯了处理赃物罪。

「处理」涉及处理被偷走的货品、或处理明知或相信是偷来的货品。「处理」是盗窃之后的行动,而处理的人并不是窃匪,而是协助窃匪的其他人。从窃匪处购买货 品,并明知或相信这些货品是偷来的,是其中一个干犯处理赃物罪的例子;另一个例子是在窃匪寻找买家期间,协助窃匪看管赃物。

「不诚实地处理」的意思,与盗窃罪所提及的「不诚实」,意思是一样的。要构成控罪,一定要证明涉及的货品是偷来的。至于一个人是否明知或相信货品是赃物,就是每宗案件的事实判断,要由控方提出举证,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明这一点。

E.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17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以欺骗手段,不诚实地取得属于另一人的财物,并意图永久夺去有关财物,就是违法。这项罪行包括以谎言游说一个人交 出财物,而这个人如果知道真相,并不会交出财物。其中一个例子,是以偷来的信用卡,或银行已取消的信用卡,到商店购物。使用这些信用卡,等同向商店负责人 承诺,可以安心接纳这些信用卡作为付款方法,店铺最终会收到金钱。不过,如果商店负责人知道真相,就不会接纳这些信用卡作为付款方法。商店负责人成为了诈 骗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图永久夺去商店的货品,是不诚实地以欺骗手段取得货品。

F. 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

根据 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第18A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服务,即属违法。这项罪行涉及一个人没有意图付款,并作出一些行为,诱使其他人给予利益,或者明 知将会获得利益,而导致或容许某人作出一些行为。其中一个例子,是要求他人提供服务,例如是一个人要求其他人为他 / 她的单位髹油漆,并承诺在髹油漆完成之后付款,但他 / 她由始至终都没有意图要付款。提供服务的那个人,被不诚实地欺骗,从而提供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