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市区重建局重建项目

根据 《市区重建局条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可藉发展项目方式或发展计划方式,实施任何项目。

发展项目

若根据 《城市规划条例》 (香港法例 第131章 ),项目不需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会以「发展项目」的形式推行重建。

发展计划

若有关项目的覆盖范围较大,需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便会以「发展计划」的形式推行重建。

由于需要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市区重建局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拟备的图则。城规会会进行聆讯,听取及考虑对草图的申述和意见,再将拟备的图则或经修订拟备的图则,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

A. 公布重建项目及重建计划

市区重建局在实施自行提出或「需求主导重建计划」的重建项目时,必须于两个月的期间内(公布期)在每期宪报刊登公告,以及每星期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的本地报章,刊登一次公告,公布该项目开始实施的日期、项目的资料摘要(项目的一般性质及其影响),以及将于何时何地展示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和让公众查阅。

B. 反对及上诉

发展项目

在公布期内,任何人如认为他/她将会受有关发展项目所影响,可向市区重建局提交书面陈述书,反对该项目。

市区重建局须于公布期届满后3个月内,将有关发展项目、市区重建局对该等反对书所作的评议、任何没有撤回的反对书、及影响评估等,呈交发展局局长考虑。

发展局局长将考虑有关发展项目及没有撤回的反对书,并决定:(1)不修订发展项目,授权市区重建局着手进行该发展项目;(2)因应反对而修订该发展项目;或(3)拒绝授权进行该发展项目。

如发展局局长授权市区重建局着手进行有关发展项目,他/她须下令市区重建局于宪报刊登项目已获授权的公告,并在公告内简介有关项目的一般性质及其影响,以及刊登划定项目土地界线的图则。

如发展局局长因应反对而修订某发展项目,他/她须下令市区重建局于宪报刊登关于该项修订的公告。如发展局局长觉得该项修订会影响任何并非属于反对者的土地,发展局局长须向该土地的拥有人送达关于该项修订的书面通知、广告或其他适宜及切实可行的方式,向该拥有人发出通知,将该项修订告知土地拥有人。

其他土地拥有人如欲反对发展局局长的修订—

  1. 如该拥有人属于原有发展项目所包含的拥有人,他须于在发展局局长送达或发出通知后的14天内,将一份提出该项反对的陈述书送交发展局局长。
  2. 如该拥有人不属于原有发展项目所包含的拥有人,而其土地在项目修订后受到影响,他/她须于在发展局局长送达或发出通知后的2个月内,将一份提出该项反对的陈述书,送交发展局局长。

如发展局局长拒绝授权进行发展项目,他/她须下令市区重建局于宪报刋登公布,宣布撤回该项目。市区重建局须以书面通知、广告或其他适宜及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该拥有人有关决定。

因发展局局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反对人,可向独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可确认、推翻或更改发展局局长的决定。

发展计划

当市区重建局在政府宪报刊登个别发展计划的公告后,市民可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反对,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 《城市规划条例》 ,就这些反对予以考虑。

详情请参阅 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编号29B 。

C. 收购价

市区重建局会向受影响的自住业主,收购其住宅物业,收购价会根据该物业的市值交吉价,再加一笔特惠津贴(即自置居所津贴)计算。

自置居所津贴的计算方式,是被收购单位的市值,与假设重置单位价值的差价。假设重置单位是指在类似地区、假设有7年楼龄、面积相若、位于中层及座向一般的单位。

如物业是空置单位,物业业主只会获发放该物业的市值交吉价及补助津贴,而非自置居所津贴。补助津贴是自置居所津贴的某个百分比。

若业主并非以被收购物业作为其唯一居所,此物业的占用情况会被视作「空置」。

D. 冻结人口调查

市区重建局是以冻结人口调查当天物业的使用情况,以厘订业主应获「自置居所津贴」还是「补助津贴」,市区重建局会在项目开始实施日期,进行冻结人口调查。

在冻结人口调查后,即使物业使用情况有转变,亦不会影响业主可获的津贴金额。因此,即使业主在冻结人口调查后至市区重建局完成物业收购期间,赶走租户并成为该物业的自住业主,他/她也不会获取更高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