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雇员的保障

A. 雇佣条例下的基本保障

第57章《雇佣条例》 为在雇佣关系下的雇员提供基本的保障。以下为适用的条例:

  1. 禁止进行粗重、危险或有害工作(15AA条
  2. 在休息日工作( 第19(1)条 )
    「……雇主不得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3. 年假薪酬( 第41B条
  4. 法定假期的安排(39(4)(a)条)
  5. 有薪假期(第40 , 40A , 41A条
  6. 支付遣散费(第31条
  7. 支付长期服务金(第31R条

B. 最低工资的保障

雇佣关系受 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保障。 《最低工资条例》 第8条 订明「雇员有权就任何工资期获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法定最低工资可依法强制执行。任何违例的雇主均可被检控。

C. 强积金的保障

在香港,雇主须为其雇员作出强积金供款。雇员受第48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保障。《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0例》 第7A条 订明,雇主须为其雇员向有关的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

D.《雇员补偿条例》 的保障

雇员受 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保障。此条例适用于在受雇工作期间受伤的雇员。保障内容包括「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雇员毋须证明任何一方犯错,也可获得赔偿。此条例涵盖「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导致的身体受伤」,亦涵盖详列于 《雇员补偿条例》 附表2 的职业病。雇员的补偿金额包括收入的损失及/或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损失,以及医疗费;也包括义制人体器官及外科器具的成本及保养费用。依此条例索偿的雇员,仍然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索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依此条例支付补偿的雇主,亦可要求疏忽的第三者分担部份雇员补偿或作出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