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种族歧视

根据《 种族歧视条例 》规定,基于某人的种族而歧视、骚扰及中伤该人,即属违法 。在《 种族歧视条例 》的保障下,不同种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条例在下列范畴提供保障:

  • 雇佣;
  • 教育;
  • 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或管理;
  • 公共团体的投票和参选资格;
  • 大律师事务所提供见习职位或租赁的事宜;
  • 参与会社的活动。

《 种族歧视条例 》订明下列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因为种族而作出的决定或对种族构成影响的决定,不属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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