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评估是否适合成为领养父母

任何有意申请领养幼童的香港居民(该幼童的父母或亲属,或该幼童父/母之配偶除外),都必须填写社会福利署指定的表格。如属本地领养,申请者须呈交表格予社会福利署或任何获认可机构,以申请评估是否适合成为领养父母( 《领养条例》 第27(1) 和 27A条 )。

作出有关申请时,须一并呈交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获认可机构所合理要求的资料,和申请人授权警务处处长向社会福利署署长披露其犯罪纪录的授权书。如属本地领养,而申请者是向获认可机构申请的,可在授权书中指定该获认可机构(而非社会福利署署长)查核其犯罪纪录。获认可机构接获授权书后,须把授权书送交社会福利署署长,以供其查核有关申请人的犯罪纪录( 《领养条例》 第27A(2)-(4)条 )。经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获认可机构考虑后,就可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合成为本地领养父母( 《领养条例》 第29(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