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已婚人士享有的福利与权益

A. 已婚人士免税额

纳税人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内结婚,只要:

  • 他/她并非与配偶分开居住;或与配偶分开居住,但有供养或经济上支持对方;及
  • 配偶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

不论其配偶是否香港居民,亦不论他/她及配偶选择了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他/她仍可在该课税年度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税务条例》 下,「婚姻」是指由男性与女性建立的异性婚姻关系。根据 《税务条例》 第2条 ,「配偶」的定义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则指已婚女性。

B. 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纳税人在香港可就每名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免税额。如该纳税人与配偶同住,他/她亦可就其配偶的受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免税额。

纳税人如要符合申请免税额资格,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于该年度必须: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满55岁,或有资格按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至少连续6个月与该名纳税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费用;或该纳税人的配偶每年付出不少于$12,000的金钱用以供养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内 全年连续 与该名纳税人同住而并无付出十足费用,他/她便可享有额外免税额。

上文提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养人,是指该受养人必须惯常地在香港生活。税务局决定受养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时,可参考以下客观因素:

  1. 在港逗留日数;
  2.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4.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5. 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父母」是指:

  • 纳税人的亲生父母/继父母;
  • 纳税人配偶的亲生父母/继父母;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合法养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 纳税人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
  • 纳税人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免税额。如有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名受养人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哪一位提出申索。

如有关受养人(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纳税人或其配偶便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受养人,获给予相关免税额。

有关已婚人士的免税额详情,可浏览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