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儿童色情物品

引言

「儿童」是指任何未满16岁的人。

「儿童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并且是对儿童或被描述成儿童的人,作色情的描划。色情描划是指:

  1. 视像描划某人正进行明确的性行为,而某人事实上是否真正进行有关性行为,并无关系;或
  2. 以性的方式或情景,视像描划一个人的生殖器官、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而有关描划,并非真正因家庭目的而描划。

色情物品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物品,包括储存成某种状态的资料,可以转化为照片、影片、影像。电脑档案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根据 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3条 ,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就是犯法:

  1. 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
    (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
  2. 发布儿童色情物品,
    (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3. 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除非管有物品的人,是该儿童色情物品中,唯一有色情描划的对象),
    (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
  4. 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而有关广告宣传品所传递的讯息,或可能会被理解为传递出的讯息,是这个人已经发布、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
    ( 经公诉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 经简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罚是罚款1百万元及监禁3年);

任何人如果:

  1. 将儿童色情物品分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借给其他人;或
  2. 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展示儿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众街道、码头、公园或其他公众容许进入的地方,公开展示儿童色情物品,

就是「发布」儿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