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宠物主人的责任

A. 注射疫苗及领取狗只牌照

根据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狗主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为饲养五个月大或以上的狗只向渔护署申领牌照,并带同牠前往兽医诊所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421A章《狂犬病规例》 第20 及 23条 )。规例 第22(1)条 列明,狗只须每三年注射预防疫苗一次,同时更新有效牌照。若饲养的狗只没有领牌,狗主便会触犯法例,可被罚款10,000元( 《狂犬病规例》 第20(2)条 )。

B. 令狗只受控

狗主有责任确保自己的犬只在其控制范围之内。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3条 ,任何大小的狗只,若要在公众地方(郊野公园和海中游泳时除外)出现,必须要系上狗带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假若狗只重20公斤或以上(大型狗只),任何人如果没有为牠绑上长度不逾2米的狗带,或以不多于1.5米长的狗带将牠绑在固定物处,即属犯法( 第167D章《危险狗只规例》 第9(3)条 )。

狗只束上狗带的方式,以不构成公共威胁或对其他犬只与动物造成危险为原则。在郊野公园或在大海中游泳的狗,则毋须一定要系上狗带( 《危险狗只规例》 第9(2)条 )。若饲养的大型犬只未能有效受控或系上合适的狗带,狗主将触犯法例,可被罚款25,000元或监禁3个月( 《危险狗只规例》 第9(3)条 )。

C. 狗只咬人

若有饲养的狗只咬人,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4(1)条 ,狗主必须即时向警署举报,并将狗只隔离,等候警署主管人员进一步指示(基于狂犬病风险)。任何人违反上述指引,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4(2)条 ,可被罚款10,000元。 第25(1)条 列明,狗主如未能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处罚款10,000元。然而, 第25(2)条 列明,狗主如能证明狗只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袭击,便能作抗辩理由。任何人如发现危险狗只,也可以向裁判官投诉,根据 第167章《猫狗条例》 第5条 ,裁判官会考虑是否需要颁下命令,安排狗只人道毁灭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狗主已知或合理地预见自己的狗只有潜在危险,他们便负有「谨慎责任」,一旦疏忽看管狗只,导致牠袭击其他动物或人类,狗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动物已被驯服,但作出反常举动,即狗主只有在罕见的情况下,才需要负上责任。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狗主没有疏忽照顾自己的狗只,但若他早已预见狗只具有攻击性,而最终狗只咬伤人,狗主亦要承担责任。不过,狗只有时会有轻咬或抓东西的习惯,这并不等于牠有袭击倾向,所以当牠玩耍或兴奋时咬东西或抓东西,并不会被视为具有攻击性。

当事人要先证明狗主知道狗只相当可能具危险性,才可要求狗主因疏忽而负上法律责任。「知情」的最佳证据,是狗只过往曾有类似行径。

要进一步了解狗主因狗只咬人或其他动物而有机会负上的法律责任,请详阅另一题目「 邻舍纠纷 」。

D. 为狗只善后清洁

任何狗主让狗只在公共地方或楼宇公共空间内随意便溺,而不妥善清理污物,可被罚款5,000元。( 第132BK章《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 第13条 )

E. 遗弃宠物是违法行为

若渔护署职员发现有看似走失或可能具破坏力的猫狗在街上流连,而当时并没有人管束,职员可把动物捉走,带返渔护署动物管理中心羁留。中心内的职员会检查动物晶片或以其他方法辨识牠们。在可行情况下,渔护署会联络饲主领走动物,届时,署方会向饲主收取相等于扣押与喂饲动物所需成本的动物羁留所费用( 第168章《动物羁留所条例》 第2条 )。被羁留的动物,若于96小时内无人认领,会被视为流浪动物或被饲主遗弃( 《狂犬病条例》 第22(5)条 )。根据 《动物羁留所条例》 第4(2)条 ,被遗弃而无人认领的动物或会被人道毁灭。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2(1)条 ,遗弃动物是严重罪行,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或监禁六个月。

F. 喂饲流浪动物

喂饲流浪动物并不犯法,但喂饲后留下一地食物残渣,就可被视为乱抛垃圾。为保护野生动物,根据 第170B章《1999年禁止喂饲野生动物公告》 ,在郊野公园喂饲野生动物则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