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甚么是缠扰行为?

目前,缠扰行为在本港并非刑事罪行,亦没有详尽定义。在现存法律下,个别缠扰行为可能触犯了不同刑事罪行。自2000年起,社会认为应就缠扰行为进行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10月发表的缠扰行为报告书中,提到缠扰行为是「有计划地不断骚扰或烦扰他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通常带有性吸引或痴恋的意味」及「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不断向另一人作出骚扰行为,不论该行为是主动或被动构成,只要是持续一段时间,便可被视为侵犯或缠扰他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于2011年谘询文件中建议,订立反缠扰法应是为了「保护无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而造成持续性的惊恐或困扰」。

缠扰行为可以涉及下列行为:

  • 不断叫喊、叫嚷、诋毁、威胁或争辩,令对方感到烦扰或受威吓;
  • 持续打出默不作声、谩骂或滋扰性电话;
  • 不断致电某人的住所或工作地方;

想知道更多缠扰行为的例子,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甚么是缠扰行为? 。

2. 我们前度恋人不断打电话及传短讯给我,令我深受困扰,更因此出现精神问题,需要看医生。我的前度恋人有犯法吗?

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第20条 或能为受电话缠扰的受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保护。任何人如透过电报、电话或无线电报发出令人极为厌恶的讯息,或任何不雅、淫亵或具威胁性的讯息,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元及监禁两个月。另外,同一条例下,任何人如传送虚假讯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烦扰、不便或不必要的忧虑,又或是无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续地打电话,亦属违法。

第20条 可扩展至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和社交网络程式传送的资讯,例如Whatsapp、 Line和Skype。

有时候,受害人持续收到电话,尤其是收到默不作声的电话,会特别困扰,形成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特别是受害人正独处和感到惊慌,其影响将会更甚。英国案例已经确立,获认可的精神病等同身体伤害(但不包括惊慌、忧虑和惊恐),缠扰者可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想知道更多详情,可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可检控缠扰者的罪名 > A. 与电话、讯息或电报相关的罪行 

3. 如果缠扰者没有被刑事检控,受害人可以怎样做?

当缠扰者犯了民事过失,例如袭击、恐吓、擅闯地方或滋扰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径,起诉缠扰者侵权。

缠扰者的行为可同时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权。刑事罪行是指整体上违反社会规范,犯罪者会被香港特区政府检控。律政司专责刑事检控,包括决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诉。而侵权是民事过失,由被缠扰者行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诉。是否可就侵权行为展开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刑事检控成功的话,犯罪者会受到惩处;而侵权民事诉讼成功,受害人则可获得金钱补偿,如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会重复发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颁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与缠扰行为有关民事诉讼的详情,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民事诉讼程序 。

4. 如果有人违反禁制令,会有甚么后果?

违反禁制令属藐视法庭,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或监禁。违反禁制令很少会被判监。下达禁制令的法庭,通常会接受被告承诺不再违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时收监,尤其是违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关违反并不严重。由于违反禁制令并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违反禁制令的行为,本身属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会安宁被破坏。是否执行禁制令取决于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违反禁制令,就必须要发出所需文件,以传召被告人返回发出禁制令的法庭应讯。

如想知道更多,请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民事诉讼程序 > D. 实施禁制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