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在签署正式租约之前,业主有时会要求租客签署一份类似临时租约的文件(可能会被称为「租契协议」或「租约确定书」)。签署这份文件有甚麽后果?

签署临时租约后,即表示准业主同意在未来出租有关物业,而准租客亦同意在未来承租物业。临时租约亦是一份合约,所以必须符合订立一般合约的条件。临时租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签署这份文件后,若果其中一方随后拒绝签署正式租约,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命令,亦即申请法庭命令去强制违约一方履行临时租约所订明的责任。

想知道更多签署租约之前应注意的事项,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签署租约之前应注意的事项 。

2. 为甚么有些租赁文件必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有些则毋须注册?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公众得知该处存有所有影响香港土地的文件记录,并为涉及个别物业的文件,设立优次制度。文件经注册后,即被视作已通知公众该文件的存在及其内容。注册日期也影响着附属个别物业的众多权益的优先权。

租赁文件既然涉及土地,当然也可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但 《土地注册条例》 列明,有关通知及优先权的原则,并不适用于「任何租期不超过三年且缴付全额租金的真正租契」。因此,所涉租期超过三年的租赁文件(即租契)应予注册,否则现任业主的业权继承人大可不承认该租契。如果有其他影响同一物业的文件已经注册,此租契便会失去优先权。

另一方面,租期不超过三年的租赁文件(即租赁协议),并不会因注册而有任何得益或损失。但是若租赁协议有续租权条款,即使租期并不超过三年,亦应该注册。

如想了解签署租约之后,要如何处理该等文件,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如何处理已签署的租约? 。

3. 假若租客在物业内进行刑事性的活动,我可能会面对甚么问题?

如果业主知道租客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例如经营赌场或卖淫场所,而不闻不问,业主可能会面对刑事检控,可能会留案底及入狱。因此,若业主得悉租客在出租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应立即报警。

要了解租客将物业用作其他未经许可的用途,业主要负上甚么责任,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使用或占用出租物业的一般守则 > 问题2 。

4. 一般来说,应由业主还是租客负责维修保养出租物业?

面对有关维修保养的问题时,业主及租客须倚赖租赁文件所述,以厘定其个别责任。一般的租赁文件条款都会把很多责任加诸租客身上,但维修保养责任不包括物业的「正常损耗」。因此,租客毋须因时间久远及平常合理使用物业而引起的损坏负上责任。另一方面,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亦应阐明业主对结构性维修保养的责任,当在业主知悉该等结构性损毁后方始产生。既然业主没有占用物业,当然不能强求业主就其不知悉的损毁负上责任。

有关租赁物业的维修/保养责任,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维修/保养的责任 。

5. 如果租客在租期最后两个月拒绝缴付租金,要求业主以没收按金(相等于两个月租金)代替交租,业主应否接受?

租赁文件通常都会列明租客须缴付按金,作为其履行及遵守租赁文件内所作承诺的保证,例如准时交租、维持物业于良好状况、执行维修和遵守相关法律等。缴付租金只是租客所作众多承诺之一。如果业主收回物业后,发现水喉堵塞、墙壁涂花、窗户破烂、雪柜不翼而飞和满地垃圾等,租客却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按金便未必足以补偿所欠租金及把物业回复原状所需费用。因此,接受租客以按金代租金的提议并不明智。

想阅读更多有关业主与租客的举例说明, 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举例说明 。

6. 香港有甚么政府部门专门处理有关租赁的事项?假若在租赁事项上出现纠纷/问题,应向那一个部门求助?

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执行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香港法例 第7章 ),亦提供有关租赁事项的服务。公众可致电热线2150 8229,向该署的租务主任查询有关租务的事项。

土地审裁处乃负责处理有关租赁纠纷的主要机构。审裁处与法庭不同,审讯过程比较不拘形式,法官也经常主动介入,直接与诉讼双方讨论案情。

假如有关纠纷只涉及金钱问题,而所涉金额不多于港币五万元,申索人可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其索偿。假如所涉金额较高,或有关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则可于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兴讼。

想知道如何追讨欠租及收楼,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追讨欠租及收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