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外佣只限处理家务职责

根据政府政策,外籍家庭佣工获准进入香港就业,须受雇于与一位指定的雇主,并在其住所执行家务职责。

标准雇佣合约第4条指出,外籍家庭佣工须为雇主「料理家务」。此第4条也是外籍家庭佣工获准在香港工作时,入境事务处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违反逗留条件将引致外籍家庭佣工被刑事检控及被遣送离开香港。而雇主若协助或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也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2年。

但到底何谓「家务」呢?标准雇佣合约第3条述明:「佣工须于雇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这难道表示外籍家庭佣工不能到雇主住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即不能去超级市场买食物、不能到车房洗车、也不能把垃圾带到收集站?那显然是把对雇佣合约的诠释扯得太远了。根据随附于标准雇佣合约的《住宿及家务安排》,家务职责包括:

  1. 家庭杂务;
  2. 煮食;
  3. 照料家中年老人士;
  4. 褓姆;及
  5. 照顾小孩。

这个职责列表大概不算很全面;但所谓「家务」的确可以是种类繁多的,因此也不可能期望《住宿及家务安排》能详细列出所有种类的家务。到底一项工作的性质是否属于「家务」,必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不管如何,某类职责即使需在雇主住所以外进行,如洗车、购买杂货和接送雇主的孩子,亦应当被视作家务。值得一提的是,雇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司机。标准雇佣合约已明确表示,驾驶并非家务职责。惟入境事务处亦可在特别情况下,容许外佣担任家务工作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工作。雇主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相关的特别许可。

雇主亦必须注意,外籍家庭佣工只可以在标准雇佣合约第3条指定的雇主住所工作。假设雇主拥有几个住宅单位,他/她亦只能要求外籍家庭佣工在其中一个住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