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实习

A. 法定最低工资

1. 现行制度

由2013年5月1日开始,法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30。计算方法为雇员在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乘以法定每小时最低工资额。 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第6条 订明,「于任何工资期内就某雇员的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该雇员的款项,不得算作为须就该工资期或任何其他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换言之,总工作时数并不包括休息日的薪酬、假日薪酬、年假的薪酬及疾病津贴等。

第57章《雇佣条例》 第2条 订明,工资的定义涵盖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如交通津贴和勤工津贴)、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等。故此,倘若雇主在工资期内向雇员所支付的工资少于法定最低工资,便须要支付额外酬金。

2. 扣减工资

雇主有权根据 《雇佣条例》 第32条 从应付给雇员的工资中,扣除某些款项,但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款项须算为工资的一部份。这些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损毁或遗失货品、膳食费用、住宿费用、预支或超额支付的工资、雇主借给雇员的贷款等。

3. 获条例豁免的情况

青少年雇员应留意 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是否适用于他们。在一般情况下,该条例适用于每名雇员、其雇主及该雇员据以受聘的雇佣合约。但是,该条例的 第7(4) 及 7(5)条 订明,条例并不适用于实习学生和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内的工作经验学员。

实习学生

该条例的 第2条 订明,实习学生必须:

  1. 修读由本地教育机构提供的经评审之全日制课程;或居于香港,并修读可取得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的学术资格之全日制课程;而同时
  2. 正参与由该教育机构安排或获其认可的实习工作;且该实习工作是课程的一部份或者是属于课程的必修科或选修科。

该条例并没有就实习学生的年龄或实习期长短作任何限制。

获豁免的工作经验学员

工作经验学员亦同样需要修读上述(i)或(ii)的课程,但有别于实习学生,工作经验学员所参与的工作毋须由其教育机构提供,亦毋须属课程内容的一部份。然而,工作经验学员必须是在雇佣合约开始时仍未满26岁。同时,该条例的 第3条 订明,获豁免学生最长只可获聘连续59天,而且于同一年内最多只可有一段时期获豁免;学员亦需作出法定声明,核实此事实,并向其雇主提供该法定声明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