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联权共有

所有业权共有人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才可构成联权共有的业权:共同占用物业、享有同等权益、以同一文件取得业权及在同一时间取得业权。

「共同占用物业」—任何共有人不能独占物业的任何部分,亦不能将另一名共有人排除于外。

「享有同等权益」—业权共有人必须拥有均等权益(分权共有人则拥有不同比例的权益)。

「以同一文件取得业权」—各业权共有人必须由同一份产权文件确立权益,例如地段转让契约。

「在同一时间取得业权」—业权共有人必须在同一时间取得业权。

业权共有人不可以个人身分独享物业的权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权益就是与其他共有人共同拥有物业。所以,联权共有人联合其他人时可说是拥有一切,但独自一人时则一无所有。如物业属联权共有,即使他们拥有均等权益,仍会被视作一整体,成为物业的唯一拥有人。

联权共有的业权必须符合上文提及的四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会变成分权共有的业权。

一名联权共有人身故,他的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如原本只有两名联权共有人,仍然在生的联权共有人便成为物业的唯一拥有人。如有多于两名联权共有人,身故者生前拥有的权益将平均分予其余联权共有人。此特质称为「生存者取得权」,俗称「长命契」,意即只要联权共有人在生,他/他们便会一直拥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