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防范缠扰者的预防措施

A. 因破坏社会安宁而逮捕

虽然破坏社会安宁并非普通法罪行,但任何人可因理由,在没有拘捕令下被逮捕。执法人员有权在社会安宁受到破坏,或他们合理地相信社会安宁即将受破坏或已经被破坏,作出拘捕行动,以求即时恢复秩序。破坏社会安宁是指对人或财物造成实际伤害或破坏、或有可能受到伤害或破坏、或使任何人担心受到袭击、骚乱、暴动、非法集结或其他滋扰所带来的伤害。因破坏社会安宁而被捕的人士,或会被控与破坏社会安宁有关的罪名,或可能被勒令签保守行为及保持行为良好,但亦有可能被获释。

《普通法》和成文法赋予法官和裁判官权力,可判被告签保守行为,承诺要维持社会安宁,保持行为良好,让潜在犯罪者未犯罪之前,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防止破坏社会安宁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被捕人士,法院有相当大的酌情权,考虑是否需判被告人签保。然而,一旦法官或裁判官相信被告及后会对社会安宁构成威胁,便会判令被告须签保守行为。

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109I条 赋予法官与裁判官权力,可要求任何到法庭应讯的人,在有或没有第三者担保下自签担保,保证在特定时间内遵守法纪,保持行为良好。若相关人士没有遵从,将有机会被收监,如进一步破坏社会安宁,所有或部份签保答应缴付的金钱可以被充公,但违反签保守行为令不会被判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