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警务人员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角色和职责

如有证据显示个案涉及罪案,不论受害人的意愿为何,滋事者亦应被拘捕;至于以哪条罪名采取拘捕行动,则由负责个别案件的警务人员决定。遭受暴力对待的受害人或因种种原因不愿与警方合作,例如基于惶恐、担心失去唯一的容身之所或不想因法律行动破坏双方关系等。

香港警方设立了保护儿童政策组,处理家庭暴力、虐儿、性暴力、虐老、少年罪行及儿童色情物品的个案,打击相关罪行。政策组负责策划和制定警队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政策和程序,确保警队接获此类案件的举报时,能协调应变。所有处理此类案件的警务人员均已接受特别训练,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处理个案,因此阁下毋须担心。

A. 警方的主要工作

根据香港警务署的文件《警务人员在家庭暴力事件现场的角色和责任》,警务人员身为执法者,其主要工作是:

  1. 保护受害人及其子女免受暴力对待;
  2. 确保他们至少在短期内不再面对遭受暴力对待的危险;
  3. 果断回应所有举报,并展开调查,依法对疑犯采取拘捕行动,倘若有足够证据,便应展开检控程序;
  4. 向疑犯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及
  5. 尽快转介受害人及/或疑犯及其子女到适当的政府部门/其他非政府机构寻求支援及辅导服务。

根据警方政策,警方处理每宗举报时,若情况许可,应派遗两名警员前往现场,最理想是一男一女。警方的操守守则要求警员应安排受害人接受同一性别的警员问话,并将受害人与疑犯分开,确保受害人接受问话时人身安全,且享有私隐。警方绝不会在疑犯可听到或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受害人会否对疑犯提出刑事起诉,或是否出庭作供。

如疑犯被捕,执行拘捕任务的警务人员应向受害人解释有关程序,并告知作出拘捕行动的警务人员的编号,以及疑犯将被带往哪间警署。若未有足够证据支持对疑犯的指控,应向受害人解释情况及原因。

此外,警务人员亦应向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协助他们应付实际需要和寻求情绪支援。

B.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

即使未有足够证据支持对疑犯的指控,处理事件的警务人员仍须向疑犯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有关程序可由现场的警务人员处理;如受害人及疑犯已被带返警署作进一步调查,有关程序则由值日官处理,或由负责刑事调查的侦缉人员处理。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知会疑犯,受害人对其提出的指控性质、受害人的姓名、事发地点和日期。通知书记录警方曾派员到访现场,并已告知疑犯,警方是次没有足够证据提出刑事检控,但同时警告疑犯,如有再犯,便可能触犯 《侵害人身罪条例》 或 《刑事罪行条例》 ,可遭检控。警方亦必须向受害人解释不作检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