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

香港法例认可基督教婚礼及相等的世俗婚礼。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条例》 第40条 订明,婚姻必须「经举行正式仪式,获法律承认,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合法婚姻并不包括同性伴侣,他们亦不能享有合法婚姻赋予的权利。

香港并不认可公民伙伴关系(或称同性结合);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4条 便定义婚姻为「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

不过,值得留意的是,英国在2004年通过《民事伴侣法》,容许英国国民及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简称BNO)持有人在英国注册成为公民伙伴,换言之,持有BNO的香港居民亦有权按照英国法例在当地登记成为公民伙伴。

由于香港特区政府曾向英国驻港领事馆极力反对,因此,这批香港居民并不能在本港注册成为公民伙伴;换言之,即使他们的公民伙伴关系获英国认可,亦不能在香港享有英国法例赋予他们的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