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I. 其他常见问题

A. 扣减工资?

阁下的家庭佣工在处理家务工作时算是不过不失,但往往有点粗心大意,又曾经多次打破了您的碗碟和孩子的玩具。您可以扣除该佣工的工资,以作补偿吗?

若因佣工犯错或疏忽而直接引致雇主的物品或财物受到损坏或遗失,雇主可扣除该佣工的工资以作补偿。惟就每件受损或遗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资上限为港币300元。所以即使您的家庭佣工把您的钻石戒指掉进抽水马桶然后一把冲掉,您可以在其薪水扣除的补偿也只能是港币300元。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佣工在该工资期可得工资的四分之一。例如,假设外籍家庭佣工的月薪为港币4,410元,而他/她因疏忽,一个月打破了5件珍贵的瓷器 (每件的价值当然都高于港币300元),阁下最多只可以在他/她的薪金中扣除港币1,102.50元(即港币4,410元的四分之一),而非港币1,500元(即港币300元 x 5件)。

您可能会反驳说:难道我不可以从这个月的工资扣除港币900元,然后从下个月的工资扣除港币600元吗?毕竟,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第32条只是说:「雇员在任何一个工资期内被扣除的款项,不得超过他就该工资期须获付给的工资的四分之一」;却并没有指定所有扣除款额必须在一个工资期内作出。您这个论点也不无道理;然而,「雇员在任何一个工资期内被扣除的款项」一词似乎表示,有关的款额理应与同一「工资期」内造成的损坏/遗失互相符合。相信若法院被要求解释《雇佣条例》 第32条,也会采取这个诠释方向。

B. 在住所内安装摄录机

阁下有意在您家安装摄录机,以便在外出时仍可以监察家庭佣工的行为。但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是否会触犯有关私隐权的法律。

您的担心是完全合理的。但首先必须要问另一个问题:到底何谓「私隐」?毫无疑问,厕所/浴室或家庭佣工的个人房间当然是私人的地方;绝对不能在这类地区安装摄录机。但客厅又如何呢?那是家里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的地方;应该不会牵涉私隐吧?基本上,若某人身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她的地方,那不能有任何私隐可言。例如,如果一名记者拍摄到某位行人乱过马路的照片,并把该照片刊登在报章上,那位行人不能抱怨被人侵犯了私隐。同样道理,阁下家中客厅可以被视为一个「公共」地方,因为家里每个人都可以随时自由进出这个范围。因此,在客厅安装摄录机应该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私隐。但反过来说,阁下家里没有人的时候,家庭佣工也可以在您的客厅里做一些比较私人的行为;因此,录影在客厅里发生的活动,也可能构成侵犯私隐。所以,雇主应以公开手法进行录影监控,例如明确通知佣工有关录影,或把摄录机装设在显而易见的地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雇主才应该考虑进行隐蔽式摄录。例如,如果阁下认真地怀疑并有证据显示您家里的儿童或长者被虐待,您可以考虑使用隐蔽的方式,例如隐藏摄录机,监视您的家庭佣工的行为。

C. 虐待儿童或盗窃

如果阁下有具体证据证明家庭佣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盗窃阁下的财产,您毫无疑问应向警方举报。此等乃刑事犯罪行为,不应姑息,也不宜私下解决。

如果您并没有具体证据,但怀疑家庭佣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盗窃财产,您也不妨向警方举报。调查可疑的案件是警方的责任,而非阁下的责任。另一个方法是:您可以在向警方举报前尝试搜集更多证据,例如在家里安装一个摄录机以拍摄相关的影像。

D. 雇主需为家庭佣工的行为负责吗?

阁下的家庭佣工负责送您的儿子上学;在途中,她从自动贩卖机给您的儿子买一罐汽水;但不知何故却因疏忽而损坏了那部自动贩卖机。您有没有责任为受到损坏的自动贩卖机作出赔偿?

法律上有被称为「转承责任」的概念,即雇主可能需为雇员在工作期间所做的行为承担责任。关键的问题是:有关行为到底是该雇员在工作期间作出的,还是以个人身份所做的?以上述示例来看,自动贩卖机显然是在该家庭佣的工作期间被损坏的(当时她正要给您的儿子买汽水)。因此,阁下很可能需要为家庭佣工的疏忽行为负责。

这个情况又如何呢:阁下叫家庭佣工到街市买些杂货;在途中,她走进一间手机店想买一部手机供她自己使用;然后她因疏忽而损坏一部全新的手机;您需要赔偿有关损失吗?从时间上来说,事件确实发生在该佣工的工作期间(当时她正依照阁下的指示,正前往街市为您的家庭购买杂货);但以行为来说,损坏手机的行为算是工作期间的行为吗?大概不是吧。家庭佣工当时在找电话供她个人使用;这与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件发生时该名家庭佣工受雇于您,但该项损坏手机的行为却似乎不是与工作有关;因此阁下也不应要就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E. 雇主需为家庭佣工的债务负责吗?

相信不少人都曾听闻,有外籍家庭佣工向高利贷贷款后销声匿迹,导致其雇主饱受滋扰。雇主必须明白,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代替家庭佣工偿还任何债务。任何声称是您家庭佣工债权人的人,只可以向您的家庭佣工追讨欠债,而不能向您追讨。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贷款给外籍家庭佣工,或预先支付薪金,那完全是他们之间的事。正如大多数的合约关系一样,若各方签署一份妥为草拟的合约,则各方皆可藉此而获得保障。因此,雇主理须妥当草拟一份有关该等贷款或预先支薪的书面协议。

F. 对外籍家庭佣工的歧视?

有关歧视的法律是雇佣法中一个重要部分。香港的歧视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家庭岗位歧视和种族歧视。就外籍家庭佣工来说,雇主应特别注意有关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事项。

1. 性别歧视

与性别歧视有关而最容易遇到的其中一个课题,当然是怀孕的外籍家庭佣工。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 第8条明确禁止雇主恶劣对待怀孕的雇员。例如,如果雇主要求怀孕雇员执行艰苦和体力劳动性的工作,可能已构成歧视行为。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第15条指明,除非因家庭佣工的严重过失而导致即时解雇,否则在由该佣工藉医生证明书证实为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雇主不得解雇该怀孕的佣工。雇主如违反该第15条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雇主并需支付解雇该佣工的代通知金、一笔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款项、及佣工如非因被解雇而原应获得的10个星期产假薪酬。

2.种族歧视

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雇主不能以种族相关的理由雇用或拒绝雇用某人。但显而易见,外籍家庭佣工计画正是要容许香港的雇主聘用另一种族的佣工。那岂非整个计画就是一个由政府进行的大规模歧视行为?幸运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已预见到这个问题,并已在香港法例第602章《种族歧视条例》 第10条规定,如果雇主在「处所料理家务的雇用有关连的情况下,基于另一人的种族而歧视该另一人,则……并不将该项歧视定为违法」。当然,这项例外情况只适用于在最初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时候。到了外籍家庭佣工已获聘用并已上任的工作期间,任何种族歧视的行为仍然会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例如:

  • 如果阁下的外籍家庭佣工是一位女性回教徒,您不能禁止她穿戴头巾;及
  • 如果阁下拿外籍家庭佣工的种族来作为笑话,或您与外籍家庭佣工沟通时,基于其种族而以轻蔑或冒犯的口吻说话,已可构成种族骚扰。

想知道更多有关歧视法例的资讯,可参阅另一题目「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