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在《盜竊罪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A. 勒索罪

勒索罪違反 《盜竊罪條例》 第23條 。條例指出,任何人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為了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即屬犯罪。凡以恫嚇方式作出要求都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提出要求時,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提出該要求,同時,使用恫嚇只是加強提出要求的適當手段。勒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

如果有人把自己與受害人的性交過程拍下來,並將片段直接或通過任何資訊和科技系統傳送給受害人,威脅要公開片段,藉此要求與對方性交或索取金錢,這就屬於勒索。其中,在 香港特區政府訴齊美群案 ,被告齊美群認罪後被判囚二十個月。案情指,齊與受害人性交後,向受害人發送手機短訊,要求金錢。在另一個手機短訊中,則表示可將兩人的親密片段「公諸於世」。案件判刑時,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杜浩成指出,案件有兩個加刑因素。首先,被告並非空口講白話,她預先錄影自己與受害人的親密片段;其次,被告向受害人揚言要把片段通過電腦發佈,必令受害人驚慌,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互聯網不受限制,一旦把資料上載,便難以刪除。

本案涉及被告向受害人索取金錢,但若纏擾者以暴力威脅受害人,同樣亦算勒索。譬如說,用武力威迫受害人與纏擾者性交。同樣而言,如果纏擾者威脅要傷害受害人家屬、損害受害人的財產或受害人家屬的財產,以圖迫使受害人與自己見面或性交,亦算是勒索。由於受害人是遭受威迫之下才順應要求性交,纏擾者亦有機會被控強姦,觸犯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條 。如果纏擾者要求的性行為不涉及實際的性交過程,例如纏擾者是女性,或纏擾者與受害人是相同性別,則有機會被控猥褻侵犯,觸犯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原因是受害人因纏擾者的威嚇,在不同意下進行與性相關的活動。

B. 入屋犯法罪

入屋犯法罪違反 《盜竊罪條例》 第11條 。任何人如侵入建築物或其部份,以圖偷竊建築物內的東西、或造成建築物內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或非法損壞建築物或內裡的任何東西,即屬犯入屋犯法罪。一經定罪,可被判囚14年。

侵入者是指任何人在未經准許或沒有任何合法理據下,擅自進入建築物內。進入建築物時,未必一定要涉及使用武力。在沒有任何權利下,獲得建築物的鑰匙並進入該處,或在未經許可,通過建築物未關上的門窗進入該處,都算是非法入侵。

非法損壞東西,可以包括導致建築物內的電腦失靈,非法刪除電腦程式,或非法在電腦或電腦貯存體內加入新程式或新數據。

即使建築物內沒有東西被偷,內裡無人受傷,或內裡沒有東西遭到破壞,但只要能證明侵入者在擅闖建築物的一刻,有意偷竊、傷害他人致嚴重受傷、企圖強姦或非法損毀財物,亦算是入屋犯法。倘若該人士已經侵入建築物或在建築物內的部份,偷竊或企圖偷竊,導致或企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亦觸犯入屋犯法罪。

若有一名纏擾者進入受害人單位,意圖偷竊,便算犯了入屋犯法。同樣地,進入單位後意圖進行非法損壞,亦算入屋犯法,舉例說,纏擾者擅進受害人單位,在對方的牆上寫下討好或威嚇性字句,亦屬犯法。

然而,若任何人進入他人單位只為留下預先準備的訊息,並不算入屋犯法。例如,纏擾者進入受害人單位內,在對方的餐桌上留下字條,說明曾經到過此處。另外,纏擾者闖入受害人單位後,只是四周視察,了解受害人是否有新戀情或與新的伴侶同居,也不算是入屋犯法。

假若任何人擅進他人地方,留下的不只是預先準備的訊息,而是在建築物牆上寫下愛的宣言,由於塗鴉牆身屬刑事毀壞,擅進該處的人同時亦干犯了入屋犯法。刑事毀壞的定義,並不一定要構成永久損壞。即使牆上的訊息被抹走,牆身的特質已遭到改變,所以亦算是刑事毀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