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已婚人士享有的福利與權益

A. 已婚人士免稅額

納稅人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內結婚,只要:

  • 他/她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或與配偶分開居住,但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對方;及
  • 配偶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

不論其配偶是否香港居民,亦不論他/她及配偶選擇了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他/她仍可在該課稅年度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稅務條例》 下,「婚姻」是指由男性與女性建立的異性婚姻關係。根據 《稅務條例》 第2條 ,「配偶」的定義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女性。

B.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納稅人在香港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免稅額。如該納稅人與配偶同住,他/她亦可就其配偶的受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免稅額。

納稅人如要符合申請免稅額資格,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於該年度必須: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名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費用;或該納稅人的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元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 全年連續 與該名納稅人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他/她便可享有額外免稅額。

上文提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養人,是指該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稅務局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時,可參考以下客觀因素:

  1. 在港逗留日數;
  2.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4.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5. 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父母」是指:

  • 納稅人的親生父母/繼父母;
  • 納稅人配偶的親生父母/繼父母;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合法養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 納稅人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
  • 納稅人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如有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名受養人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哪一位提出申索。

如有關受養人(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納稅人或其配偶便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受養人,獲給予相關免稅額。

有關已婚人士的免稅額詳情,可瀏覽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