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重婚

任何人與他人結為合法夫妻後,又與另一人結婚,便屬重婚;法律上可廢除該段與第三者締結的婚姻,即宣告婚姻無效,尤如從沒締結一樣。

根據香港法例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20(1)條 ,任何一方在結婚時已經與他人合法結婚,該段與第三者締結的婚姻便會無效。例如某人與他人締結第二段婚姻,而當時他/她並未有就第一段婚姻正式辦理離婚手續,他/她的第二段婚姻便告無效。

《婚姻訴訟條例》 第18條 提及離婚者再婚的情況:

「1. 凡離婚判令已轉為絕對判令,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下-

  1. 對該絕對判令再無上訴權;或
  2. 就該絕對判令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而並無任何上訴提出;或
  3. 反對該絕對判令的上訴已遭駁回,

前度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再婚。」

如某人已在中國內地或海外結婚,並正辦理離婚,但仍未辦妥手續,在他/她的婚姻狀況仍未回復單身之前,都不可在香港再婚,否則該段婚姻將會按照 《婚姻訴訟條例》 第20(1)(c)條 宣告無效。

如某人在香港結婚,並在中國內地或海外再婚,而再婚時他/她仍未離婚(例如當時仍未辦妥相關手續),根據香港法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5條 ,他/她亦觸犯重婚罪。

香港法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5條 訂明,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觸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