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兒童色情物品

引言

「兒童」是指任何未滿16歲的人。

「兒童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並且是對兒童或被描述成兒童的人,作色情的描劃。色情描劃是指:

    1. 視像描劃某人正進行明確的性行為,而某人事實上是否真正進行有關性行為,並無關係;或
    2. 以性的方式或情景,視像描劃一個人的生殖器官、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而有關描劃,並非真正因家庭目的而描劃。

色情物品可以是電子或其他形式的物品,包括儲存成某種狀態的資料,可以轉化為照片、影片、影像。電腦檔案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根據 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3條 ,任何人從事以下行為,就是犯法:

    1. 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
      (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
    2.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3.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管有物品的人,是該兒童色情物品中,唯一有色情描劃的對象),
      (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4. 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而有關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或可能會被理解為傳遞出的訊息,是這個人已經發布、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 經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3年);

任何人如果:

    1.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給其他人;或
    2. 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展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眾街道、碼頭、公園或其他公眾容許進入的地方,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

就是「發布」兒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