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常見的滋擾行為:動物

A. 民事責任

大廈公契

有些多層式大廈不容許業主或住客在處所飼養動物,大廈公契會列明業主或住客是否可以飼養動物,有時物業經理可批准個別業主或住客飼養動物,有些情況則訂明大廈完全禁止飼養動物。

如您違反大廈公契,業主立案法團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妨擾事故

如單位擁有人或住客沒有妥善照顧寵物,可能會對鄰居構成滋擾。如飼養動物為鄰居帶來嚴重不便或煩擾,這便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請參考 私人滋擾 > 甚麼行為構成的滋擾可遭起訴? 了解妨擾事故的法律責任。

1. 絕對責任

如動物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物受損,不論動物的主人或蓄養人有否意圖構成傷害,亦不論傷害是否疏忽所致,只要動物屬危險品種或有已知的暴力傾向,其主人或蓄養人均須負上絕對的法律責任。

狗隻一般是經馴服的寵物,如主人知悉狗隻有傾向致使他人受傷或財物受損,他便要為狗隻傷害他人負上法律責任;而這種傷害他人的傾向必須是該品種不常見的。

2. 疏忽

如主人或蓄養人確實或可能知悉其寵物有傷害他人的傾向,即使寵物平日表現溫馴,一旦傷害他人,其主人或蓄養人亦會因疏忽負上法律責任。

不論是哪種情況,受害者均可因遭受人身傷害,或因另一隻動物遭受傷害,索取賠償。

B. 刑事責任

1.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根據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2(1)(d)條 ,任何動物或禽鳥,其飼養的地方或方式足以構成妨擾,或足以損害或危害健康;構成私人滋擾的基本原則亦可應用於此(請參考 私人滋擾 > 甚麼行為構成的滋擾可遭起訴? )。

食環署負責處理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詳情請參考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 補償 )。

2. 動物產生的噪音

根據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5(3)條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噪音管制條例》 第5(5)條 )。

法庭會以一般人的合理容忍程度斷定噪音是否擾人。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愛珍 一案中,法庭便認為,狗隻持續吠叫30分鐘或以上便可構成滋擾。

3. 控制狗隻

根據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除非狗隻已繫有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則不得出現於(a)公眾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狗隻處於該地方可遊蕩至公眾地方。如有違反,狗隻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狗隻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此條例適用於所有品種和大小的狗隻,如有證明顯示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違例,則可以此作辯護。

《狂犬病條例》 第7條 訂明,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特准人員可捕捉及扣留任何在公眾地方出現,而沒有繫上狗帶或受控制的狗隻;以及任何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按常理可從該處走到公眾地方的狗隻。如特准人員獲賦權捕捉及扣留動物,但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毀滅該動物。

根據香港法例 第167章《貓狗條例》 第5(1)條 ,如裁判官接獲申訴後,覺得任何狗隻有危險性而沒有受有效控制,可發出命令,規定該狗隻須受有效控制,或將之毀滅。

4. 狗隻以外的動物咬人

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第24條 訂明,如動物曾咬人,其畜養人必須(a)將該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誤;(b)以穩妥的方式扣留該動物,並將之與其他動物隔離,扣留期由警署的主管人員決定。

違例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5. 狗咬

根據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狗隻如沒有繫上狗帶或受控制,但身處於(a)公眾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遊蕩至公眾地方;一旦咬傷其他人,其蓄養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畜養人如能證明(a)他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動物咬人;或(b)該動物是受到畜養人以外的人蓄意激怒,他便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此外,蓄養人亦必須遵從 《狂犬病條例》 第24條 ,將狗隻咬人的事故通知最近的警署,並以穩妥方式扣留該狗隻;如有違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狂犬病條例》 第7條 指明,如漁護署的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狗隻曾經咬人,便可捕捉及扣留該狗隻。如特准人員獲賦權捕捉及扣留該狗隻,但在合理情況下並不可行,他可改而毀滅該動物。但凡特准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扣留該狗隻將相當可能影響其他同樣遭扣留的動物之健康,法例亦容許他將該捕得的動物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