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常見的滋擾行為:煙霧、塵埃或氣味

A. 滋擾

任何人製造或導致煙霧、塵埃或氣味,並因此嚴重影響鄰居的舒適生活,即使有關煙霧、塵埃或氣味不含毒素,亦不危害人體健康,亦屬「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閣下可參考「 私人滋擾 > 甚麼行為構成的滋擾可遭起訴? 」,了解妨擾事故的法律責任。

香港的家庭住在多層大廈,或會在走廊這類共用地方燃點香燭。在 胡偉欣訴馬鴻榮 一案中,法庭便裁定案中被告因燒香而產生的煙霧及氣味構成滋擾。

案中被告每天多次在門外兩個香爐各燃點三支香燭,每次燒香時間超過一小時,而且大部分時間均任由香燭燃燒,不加理會。被告有時更會把燒香產生的灰燼,掃向原告人單位的門外。

法庭認為,香港人有權燒香稟神,但同時亦享有免受滋擾的權利,兩者應取得平衡:

「香港社會奉行多元文化,我們尊重中國文化,任何人均有權以任何形式稟神或進行宗教儀式。不過,如果這些儀式對鄰居構成滋擾,尤其是這些儀式在多層式大廈的共用地方進行,便應被禁止。這與是否有權稟神無關。」

B. 刑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2(1)(e)條 ,從任何處所發出塵埃、煙霧或臭氣,其方式已足以構成妨擾;不論處所用作居住與否,構成私人滋擾的基本原則亦可應用於此(請參考「甚麼是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所謂臭氣是指任何在空氣中刺激嗅覺的氣味,包括垃圾釋出的氣味。

C. 尋求協助

食物及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負責處理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詳情請參考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 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