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結語

2000年的 法改會報告 及2011年的諮詢文件中,都提及現行的刑事和民事法,均不足以保護受纏擾行為影響的受害人。現行的刑事罪行,主要針對已發生的行為。即使發現纏擾者的行為涉及前述提及的罪行特徵,是否要提出檢控,仍要視乎警方的決定,受害人的主導性相對較低。

展開侵權民事訴訟既花時間又複雜,一般來說,已超越普羅大眾所能負擔的範圍。聘用律師去開展民事訴訟非常昂貴,除非獲得法律援助,否則,大多數人都難以負擔民事訴訟的費用。民事訴訟申訴人能否獲得法援,則視乎個別人士的資產狀況是否合符資格和案件是否有勝算。即使申訴人的資產狀況合符資格,亦不確保能順利通過案情審查。

2011年的諮詢文件,很大程度上採納了2000年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把纏擾行為刑事化。概括而言,任何人若作出下列行為,建議都屬違反纏擾罪:

  1. 如做出一連串等同騷擾另一人的行為,而作出行為的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會對該人士造成騷擾;
  2. 造成的騷擾嚴重至足以使另一人驚恐或困擾;
  3. 如果一名合理的人,持有與騷擾者相同的資訊時,亦會認為該一連串行為會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則做出該一連串行為的人便被視為應該知道其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

儘管政府認為應將纏擾行為刑事化,是邁出正面一步,外界亦關注纏擾法可能會被利用作打壓人權,如示威和結社權利,以至新聞自由。在草擬所需法律的同時,這些元素亦要一併考慮。不過,在香港實施有效的反纏擾法,相信還要等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