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藥物及毒品問題

A. 管有危險藥物

根據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8條 , 管有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管有危險藥物、或者他 / 她曾經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干犯了這項罪行。控方必須證明這個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險藥物。「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帶在身上才算是管有,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有危險藥物在這個人的控制之下,就符合「管有」的定義。所以,一個人將危險藥物暫時存放在朋友家中,以便他 / 她隨時取回和服用這些危險藥物,這個人也是干犯了管有危險藥物罪。

B. 販運危險藥物

根據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4條 ,販運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進香港、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用作提供給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

將危險藥物帶入或帶離香港,即使是自用,亦算是販運危險藥物。如果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法庭接納危險藥物是自用的解釋,就會判處較輕的刑罰。

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沒有涉及商業交易,都是違法。將危險藥物當是禮物送贈給朋友、與朋友攤分危險藥物,與售賣危險藥物給陌生人一樣,都是販運危險藥物,只要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就是違法。

攜帶毒品進入香港的人會被重罰,尤其是帶毒品來港,目的是為了售賣給其他人,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即使是帶較少量的毒品,亦要預期被判入獄。如果販毒是有商業成份,即使犯案的人年紀輕和沒有案底,都不會因此而獲得明顯較輕的刑罰。

以下是幾個不同情況可能會被判處的刑罰。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K仔),如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判監禁4至6年。販運300至600克K仔,如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判監禁9至12年。

C .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

根據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39條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是刑事罪行。控罪是指當一個人在路上駕駛,但他 / 她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無法正常控制車輛。至於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正常控制車輛,就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