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甚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的、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例如是文件或光碟)」。有關個人資料的明顯例子,包括包括個人姓名及指紋,通過這些資料,一個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認。另一方面,某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電話、地址、性別和年齡,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份。

有關個人資料的法律定義,以及法律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請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個人資料私隱 > 「個人資料」的定義

2. 在哪些情況下,持有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或會不受私隱條例或保障資料原則的規限?

在某些情況下,個人資料使用者或可獲豁免,毋須受條例或六項保障資料原則規限。部分常見例子如下:

  • 持有家庭成員或朋友的電話號碼作日常聯絡或約會之用
  • 由法院、裁判官或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持有的個人資料
  • 為防止或偵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或
  • 為進行新聞活動而持有個人資料,或資料使用者相信發表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

想知道還有甚麼情況可獲豁免,可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個人資料私隱 >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3. 一般而言,別人可在甚麼情況下向我索取身分證號碼或身分證副本?

身分證號碼

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可強制任何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證號碼。在實務守則准許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要求個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證號碼,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某一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收集身分證號碼,例如法例規定,僱主須備存每名僱員可藉以合法地受僱的證件的號碼之紀錄,這證件通常是身分證。
  • 促進該人利益,例如在診治病人時能找出該病人的正確醫療紀錄;
  • 在某人獲准進入處所後,要監察該人在處所內的活動並不切實可行,需以身分證號碼作為將來識別該人的方法,例如在非辦公時間進入商業大廈。

身分證副本

同樣地,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可強制任何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證副本。在實務守則准許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要求個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證副本,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藉以收集或核對個人的身分證號碼,但只有在個人可選擇親身出示他/她的身分證以作代替的情況下,才可使用這個方法。例如運輸署可收集用郵寄方式申請駕駛執照的申請人的身分證副本,而申請人亦可選擇親身到運輸署出示身分證。
  • 藉以簽發官方認可的旅遊證件,例如特區護照。

如想知道更多,可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個人資料私隱 >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4. 其他人可使用我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嗎?

如果資料使用者擬將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或將資料提供予他人用於直接促銷,必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某些資訊,並獲得當事人同意,才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另一方面,資料當事人亦有權拒絕對方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根據法例,「直接促銷」(就個人資料私隱而言)是指透過直接促銷方法:

  • 要約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為貨品、設施或服務進行廣告宣傳;或
  • 為慈善、文化、公益、康體、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贈或貢獻。

而直接促銷方法是指:

  • 藉郵件、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形式的傳播方式,向特定人士發放資訊或貨品;或
  • 致電特定人士。

任何資料使用者在直接促銷時,如違反法例要求,均屬犯罪。

有關詳情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個人資料私隱 > 直接促銷涉及的私隱問題

5. 如果我認為自己的個人私隱被侵犯,我可怎樣做?

閣下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公署收到投訴後,職員會首先作出初步查詢,以確定該投訴是否有充分理據,職員會將初步意見告知閣下,及要求被投訴者採取糾正措施以解決投訴事項。

如調解無法解決爭端,公署可能會作出正式調查。如調查證實有關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私隱專員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不依從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若閣下因為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而蒙受損害 (包括情感方面的損害),您有權循民事訴訟向該資料使用者索償。私隱專員可向合資格的投訴人提供法律協助。

如欲了解更多,可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個人資料私隱 > 投訴、懲罰及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