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外傭只限處理家務職責

根據政府政策,外籍家庭傭工獲准進入香港就業,須受僱於與一位指定的僱主,並在其住所執行家務職責。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指出,外籍家庭傭工須為僱主「料理家務」。此第4條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但到底何謂「家務」呢?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述明:「傭工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這難道表示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到僱主住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即不能去超級市場買食物、不能到車房洗車、也不能把垃圾帶到收集站?那顯然是把對僱傭合約的詮釋扯得太遠了。根據隨附於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家務職責包括:

  1. 家庭雜務;
  2. 煮食;
  3. 照料家中年老人士;
  4. 褓姆;及
  5. 照顧小孩。

這個職責列表大概不算很全面;但所謂「家務」的確可以是種類繁多的,因此也不可能期望《住宿及家務安排》能詳細列出所有種類的家務。到底一項工作的性質是否屬於「家務」,必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不管如何,某類職責即使需在僱主住所以外進行,如洗車、購買雜貨和接送僱主的孩子,亦應當被視作家務。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司機。標準僱傭合約已明確表示,駕駛並非家務職責。惟入境事務處亦可在特別情況下,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相關的特別許可。

僱主亦必須注意,外籍家庭傭工只可以在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指定的僱主住所工作。假設僱主擁有幾個住宅單位,他/她亦只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在其中一個住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