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規定最低工資

每位外籍家庭傭工有權收取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該規定最低工資現為每月港幣4,410元。標準僱傭合約第5條已述明:「僱主如沒有按本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

即使外籍家庭傭工同意接受較低的工資,僱主亦不可支付比規定最低工資較低的薪金。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63C條,僱主若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而由於僱主已藉標準僱傭合約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若其沒有履行合約亦可能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0,000元及監禁14年(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 第42條,)。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以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支薪,則依據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雙方皆可能觸犯串謀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