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婚姻條例》下的罪行

根據 《婚姻條例》 第29條 及 第30條 ,任何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明知未取得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仍為未滿21歲、不屬鰥夫或寡婦的人士主持婚禮,又或協助或促使該人結婚,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及監禁2年。

《婚姻條例》 第32條 訂明,任何人故意移去或竄改由登記官依據本條例或為施行本條例而備存或存檔的通知書、證書、證明書、許可證或其他文件,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婚姻條例》 第33條 則訂明,任何在法律上不合乎資格的人,明知而故意主持婚禮或假裝主持婚禮,可循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被定罪,處以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