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網上購物

網上購物是便捷的買賣方式,但並非徹底安全。本港目前沒有特定法例規管網上商店,但有部分法例適用。

A. 網上售賣冒牌貨

根據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1)(a)(ii)條,任何人供應的貨品,載有虛假商品描述,或者提出會供應載有虛假商品描述的貨品,即「冒牌貨」,就是犯法,當中包括在互聯網出售冒牌貨。

而根據同一條例第7(1)(b)條,在家中存放冒牌貨,用作在網上售賣,亦屬違法。

任何人如干犯第7條所訂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100,000)及監禁2年。

B. 網上交易付款後賣家沒有交付貨品

如果賣家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提供宣稱會出售的貨品,或者在收到買家的金錢之後,決定不提供貨品,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9條,賣家可能干犯了盜竊罪。買家付出的金錢,會被視為遭賣家偷去的財物。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

另外,賣家亦可能干犯了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之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如果賣家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提供貨品,買家就因此被不誠實地騙去金錢。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消費者委員會編制了有關網上消費的指南供消費者參考,請按此查閱(只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