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外傭從事其他職務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述明:「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這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換句話說,僱主不能要求其外籍家庭傭工到其父母家裡工作,即使他們可能只是住在隔壁。同樣地,閣下不能要求鄰居的外籍家庭傭工來您家兼職工作,即使您願意付錢,而該傭工亦樂意額外掙些錢。

相比之下,就本地兼職家庭傭工而言,並無此等限制。因此,僱主若需要兼職的家務工作,可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