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格鬥狗隻/危險狗隻/導盲犬的特別安排

A. 格鬥狗隻的管制

進口未領牌的格鬥狗隻到香港屬違法,可處罰款50,000元或入獄六個月。以下品種的狗隻均歸類為格鬥犬:比特鬥牛、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或由上述任何品種雜交而成的狗隻( 《危險狗隻規例》 附表1 )。如某狗隻被漁護署分類為格鬥狗隻,飼主可以根據 《危險狗隻規例》 第17(1)條 ,在14日內向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申請重新分類。

B. 危險狗隻的管制

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而讓狗隻沒有受到合適控制,可以向裁判官投訴。根據 《貓狗條例》 第5(1)條 ,裁判官可下令將相關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控制。根據 《貓狗條例》 第5(3)條 ,被頒令的狗主若沒有遵從命令,可被罰款每日500元。

根據 《危險狗隻規例》 第10條 ,如有任何人受到狗隻襲擊而導致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須留院接受治療),裁判官可下令把相關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若狗隻咬傷另一隻家養動物,令該動物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須由獸醫麻醉進行手術),除非能證明該狗隻是受到挑釁而作出襲擊,否則裁判官亦可頒令將牠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若有狗隻在沒有受到挑惹之下,曾經多次襲擊人類,裁判官亦可頒令將牠列為危險狗隻。

當狗隻被列為「危險」,牠必須在九十日內進行絕育手術,在公眾地方出入時,要戴上口套和繫上狗帶。同時,牠必須配戴特別頸圏,讓公眾識別。如果危險狗隻的飼主未能遵從上述條件,可被罰款2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C. 導盲犬的特別安排

任何人帶同狗隻出入持牌食肆或乘搭公眾交通工具,一般都會被禁止,但導盲犬則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