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香港認可的婚姻關係

香港法例認可以下幾種婚姻關係。

A. 註冊婚姻

自1971年10月7日起,香港居民只可按照 《婚姻條例》 結為合法夫婦。註冊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而結婚儀式則必須在香港的婚姻註冊處或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

此外, 《婚姻條例》 第21(3A)條 訂明,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於香港任何地方舉行,但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的禮拜場所除外。

B. 海外註冊婚姻

於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法律進行,一般亦可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無異。

如婚禮在海外舉行,而註冊亦在當地進行,該段婚姻將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是,如雙方決定在香港離婚,仍可按照香港相關的離婚法例在港辦理手續。

C. 中國舊式婚姻與新式婚姻

除了本地和海外註冊的婚姻,香港法例亦承認兩種在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

中國舊式婚姻

第一種是中國舊式婚姻。只要婚禮按照當時社會所接受的中國傳統習俗舉行,不論婚禮於香港抑或是任何一方家庭原籍的地方(通常是中國內地的故鄉)舉行,亦可獲承認。

新式婚姻

另一種稱作新式婚姻,即兩名年滿16歲的未婚男女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並由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任何一個擁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他們已透過該儀式結為夫婦。

雙方進行的結婚儀式必須公開,意即任何沒有獲邀的人士均能觀看。例如舉行儀式的場地沒有關上門,便算符合公開原則。這種婚姻亦稱作認可婚姻。

上述兩種婚姻(中國舊式婚姻及新式婚姻)的締結雙方可到婚姻登記處補辦登記手續;即是說,雙方即使已經完婚,仍可到婚姻登記處登記該段婚姻。

為舊式或認可婚姻辦理登記手續,該段婚姻便會成為合法婚姻,婚姻亦因而具法律約束力,受法律承認,並可在香港執行。

香港法例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7條 及 第8條 列明甚麼婚姻可獲承認為舊式婚姻和認可的新式婚姻, 第9條 則訂明兩種婚姻的登記手續。

登記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有關婚姻的儀式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舉行。兩名婚禮見證人亦須作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在婚禮舉行時在場見證。有關文件須交予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登記申請獲婚姻登記處批准後,該段舊式婚姻或認可新式婚姻便獲註冊。

雙方行禮後,如其中一方拒絕註冊,另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聲明存續婚姻,再單方面補辦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