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關於寵物店,我有甚麼法律權利?

A. 動物售賣商牌照

根據 第139B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 第4(1)條 ,任何人若要經營動物售賣生意,必須先獲得牌照。售賣動物的場所亦要持牌。根據規例 第13條 ,兜售動物或雀鳥、或售賣未斷奶的動物,都可處第一級罰款(現時為2,000元)。無牌經營動物售賣生意,亦可被處第一級罰款。在無牌場所經營生意,則可被罰款1,000元。

現時,本港沒有個別發牌措施規管商業繁殖場,與寵物店一樣,繁殖場被視為動物售賣商,受相同的牌照制度規管。惟現時牌照制度並沒有規管任何人一次性或間中售賣自己的寵物或其後代,但礙於坊間有強烈意見要求所有動物售賣商領牌,此安排可能會在今年之內不再獲豁免,被正式納入規管。

漁護署簽發牌照時,會要求申領牌照的動物售賣商符合一系列有關動物健康和福利的條件,例如動物的基本圍封、畜舍提供的設施和戶外範圍,都要符合署方標準(詳情請 按此 )。《 公眾衞生 ( 動物及禽鳥 ) ( 動物售賣商 ) 規例》 第5(3)條 指出,售賣任何帶病動物均屬違法。如公眾人士懷疑有寵物店/繁殖場未達到漁護署的要求,可 聯絡署方 進一步調查。

根據規例 第5(3)條 ,動物售賣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合法場所售賣的狗隻,都須要在皮膚下植入列有個別編號的晶片(晶片將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狗隻已由香港或出口地的合法獸醫注射狂犬病疫苗)。
  2. 出售動物前,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不單要植入晶片,而且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狗隻牌照。該牌照列有晶片辨識碼和畜養人名稱(寵物店/繁殖場),在狗隻出售時,牌照將一併轉交到買主手上。
  3. 在寵物店和繁殖場的處所內須備有掃描器,讓買主隨時在選購狗隻期間,讀取晶片資料。買主亦宜先確保晶片上的辨識碼與文件資料無誤,才接受交易。所有狗隻都有不同的辨識碼,以便在發牌時作出識別。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1(3)條 ,若狗隻未領牌,狗主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六個月。
  4. 所有狗隻在合法出售前,必須先注射防止犬瘟熱、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動物售賣商亦要保留(由獸醫簽發)相關的證明書,內裡註明狗隻的辦識碼。同樣地,所有出售的貓隻,亦應接種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當買主購買狗隻時,應一併取走相關的防疫注射證明書和狗隻牌照。

違反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所需條件,可處罰款1,000元。

B. 買家責任自負

現時沒有法律保障買家在購買動物後可以退還動物,買家要特別留意來歷不明的動物,如果購買,就等於買下沒有質素保證的貨品。在買賣交易中,動物也是貨品,而售賣的貨品雖然應該切合其用途,但並不等於能確保質素。除非售賣人明確作出保證,否則「買家自負責任」的法律原則便適用。

現時未有法律指引,讓有意購買寵物的買家在選購前先視察繁殖場。買家亦沒有權將患病動物退回予繁殖商/寵物店。謹慎的買家應先查清幼犬/幼貓的父母健康和福利狀況、牠們配種時的環境和繁殖場內其他動物的情況。

C. 互聯網銷售

動物售賣商牌照附有的條款,亦適用於網上售賣商。網上買賣限制了買家查核動物的晶片、牌照、防疫注射或其父母的健康/群居生活狀況。由於買家難以在交易前仔細了解動物的狀況,售賣商可輕易隱瞞動物是否處於惡劣環境或狀況欠佳。特別需要留意的是,網上出售的動物有機會是從大陸走私來港,當地沒有法例保障動物,亦可能有狂犬病的風險。

要確保自己購買的寵物健康良好,最謹慎的做法還是避免從動物售賣商購買,而是從愛護動物協會(SPCA)或其他具信譽的非官方組織領養。

D. 寵物寄養設施

根據 第139I章《公眾衛生(動物)(寄養所)規例》 第2條 ,所有寵物寄養所(包括寵物酒店)均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牌照。無牌經營會被罰款2,000元( 《公眾衛生(動物)(寄養所)規例》 第4條 )。寵物寄養所須將現行牌照展示於當眼位置,漁護署亦會在網站詳列所有持牌寵物寄養所/寵物酒店名單。任何人如需要寄養寵物,應先確保相關處所已獲發牌,有關名單可按 此處 查閱。如懷疑有人殘酷對待動物,請即向警方或漁護署舉報,由當局進一步調查或檢控。若消費者的投訴不涉及違法活動,可向消委會申訴。有關消費者投訴,可參閱另一題目「 消費者權益 」。

E. 寵物美容院及店舖

現時,本港沒有個別發牌措施規管寵物美容院或店舖,但任何提供寵物寄養服務的寵物美容院或店舖,都須持有寵物寄養所牌照(詳情參考 D. 寵物寄養設施 )。不少寵物美容院亦兼售動物,經營寵物店生意,此類店舖須為處所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詳情參考 A. 動物售賣商牌照 )。漁護署在網站列出 持牌動物售賣商名單 ,任何人如將寵物留在美容院或店舖,可先透過網站查閱相關場所是否安全。如懷疑有人虐待動物,請即向警方或漁護署舉報,由當局調查或檢控。若消費者的投訴不涉及違法行為,可向消委會申訴。有關消費者投訴,可參閱另一題目「 消費者權益 」。

F. 領養動物

如領養的狗隻為五個月大或以上,領養人有責任把狗隻牌照轉至自己名下( 第421A章《狂犬病規例》 第20條 ),並確保狗隻適時接受所有防疫注射,有需要時要帶牠到獸醫診所,再次接受注射。

領養任何動物前都要三思。漁護署已列出指引,協助閣下考慮是否合適領養寵物。另外,署方亦有名單,列出提供領養服務的非官方組織,請參考以下連結:
如何做個盡責寵物主人 及 動物福利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