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需求主导重建计划

根据政府在2011 年2 月24 日公布的「市区重建策略」,市区重建局可回应大厦业主联合提出在其地段/大厦开展重建项目的建议。因此,市区重建局故推出业主自发的需求主导重建计划,以协助旧区更新。

A. 先导计划的原则

与市区重建局自行提出开展的重建项目相同,需求主导重建项目将会根据 《市区重建局条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实施。

先导计划只会涵盖可根据 《市区重建局条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 第26条 而实施的发展项目,即重建项目不需要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

市区重建局现行的收购物业准则,将适用于需求主导重建项目的先导计划。

市区重建局现行的安置及特惠金发放准则,亦适用于需求主导重建项目的先导计划。

B. 申请资格

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1. 必须由重建地盘内,每个地段拥有不少于67%的不分割份数业权的业主,共同提出申请;
    2. 在重建地盘内的有关住宅楼宇状况属「失修或明显失修」;
    3. 重建地盘面积一般应大于400平方米,如有特殊需要,市区重建局才会考虑面积较小的地盘;
    4. 重建地盘内,不可包括具历史、建筑或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除非这些建筑物可配合未来的新建筑设计;及
    5. 若重建地盘所属的区内有成立「市区更新地区谘询平台」(「谘询平台」),该重建地盘应位于「谘询平台」已识别的「重建区」之内、或不是位于「谘询平台」所建议的「保育区」内。

C. 筛选

市区重建区会筛选符合资格的申请。所有合资格申请会按照下列因素进行评分:

住宅楼宇状况

例如:

    1. 大多数住宅楼宇状况欠佳及日久失修,例如混凝土剥落、出现裂缝、爆裂及渗漏等;
    2. 大多数住宅楼宇确定出现「劏房」;及
    3. 住宅楼宇由地面至天台的火警逃生途径被永久堵塞。

规划上的裨益

例如:

    1. 重建可令建筑物后移/扩阔路面等(如政府的意向明确)或有潜力带来上述裨益;
    2. 重建可扩阔行人路/令街角后移/重整行人通道;
    3. 重建可改善景观及空气流通;
    4. 重建可提供地面休憩空间、社会企业用途空间、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
    5. 建议的项目中有具历史、建筑或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可透过「独特主题」为未来发展增值;
    6. 重建可透过设计减轻现有噪音问题;
    7. 现有用途包括厌恶性行业、未获授权或非法活动,而透过重建,可消除有关活动,又可改善区内居住环境;及
    8. 恶劣的居住环境,例如一屋多户的情况

对规划的影响

例如:

    1. 重建建议中的地盘将妨碍推行另一更具规模而对社会有利的项目。
    2. 现有用途(具独特的地方特色)将会因重建而消失。
    3. 区内于同一年度推行太多项目。

其他有关的规划因素:

例如:

    1. 区内有明显诉求
    2. 业权结构
    3. 区内公屋安置单位数目
    4. 租客被迫迁

若有符合所有申请资格的合适项目,市区重建局可行使其絶对酌情权,及考虑是否具足够资源,在合适的时段启动该等重建项目。

被市区重建局挑选的需求主导重建项目,须经财政司司长批核,方可实施。

若有关申请获选及经财政司司长批核,市区重建局会在申请地盘内的楼宇,进行人口冻结调查,并以此代表该申请已被选中及正式实施。

D. 实施需求主导重建项目

要实施批核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先决条件:

    1. 在市区重建局发出「有条件收购建议」日期起计不多于90天内,申请地盘内的地段有不少于80%不分割份数业权的业主,接受市区重建局的「有条件收购建议」及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及
    2. 在市区重建局发出「有条件收购建议」日期起计的1年内,发展局局长根据 《市区重建局条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 第24条 ,授权市区重建局以发展项目形式实施该批核项目及就有关授权的批核项目上诉期届满时,未收到任何上诉;或如有上诉,所有上诉已被驳回。

当符合上述两个先决条件,市区重建局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业主,完成有关正式买卖合约。有关买卖将于所有条件符合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完成交易。

当批核项目未能符合上述两个先决条件,市区重建局将不会进一步推行批核项目,并会取消任何与业主已签订的正式买卖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