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业主将有租约之物业出售
假若业主有意售卖已出租的物业,应清楚通知其地产代理、律师及准买家,该物业乃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业主亦应就有关买卖通知租客,并妥善处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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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打算卖掉最近升了值的出租物业,怎样才可以解除我在有关租赁内的责任?
业主应清楚通知其地产代理、律师及准买家,该物业乃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业主的代表律师会在业主和准买家将要签订的买卖协议内,加入合适的条款,以确保解除业主在有关租赁下的责任。典型的条款包括:声明业主已完全披露有关租赁的详情,保留业主向租客追讨有关买卖成交前欠租的权利,豁除业主在买卖成交后因该租赁而引起的责任等。
业主亦应就有关买卖通知租客,并妥当处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单是把按金交予新的物业拥有人不足以解除业主归还按金的责任。业主应确保新的物业拥有人承诺就租客作出任何关于按金的申索作出补偿(即业主可不受租客将来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响)。业主也可以把按金退还给租客,并要求租客另缴按金予新的物业拥有人。
2. 我的业主通知我,已把我所租用的物业卖出,以后需把租金交予新业主。我可否反对?我根据「旧有」租赁所有的权利会否得到保障?
作为物业的拥有人,业主当然有权把物业出售。假如该物业存有租赁,则应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也就是说,新的物业拥有人知悉该租赁的存在,也接受就该租赁向租客收取租金。新旧拥有人签订的买卖协议也应该述明,新拥有人将从旧拥有人继承所有与该租赁有关的权利和责任。因此,租客根据原有租赁所有的权利和责任大致维持不变。
不过,原有业主(即旧业主)需特别注意有关按金的问题。根据英国枢密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法制中的最高上诉法庭)在一九八六年所作的一项判决,业主就归还按金所作的承诺,乃属个人承诺,所以只对该业主(即旧业主)有效,对新的物业拥有人并无约束力。所以,除非立约各方早有安排或协议,否则新业主毋须就租客缴交予旧业主的按金负上责任。因此租客应确保旧业主已把按金转交给新业主,以使租客能向新业主索回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