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申请离婚之程序和理由
离婚和婚姻诉讼通常会在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内由区域法院法官主审,而法院必须收到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后,才会开始研讯程序。
如个案牵涉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或涉及相当高价值的资产,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将个案转往高等法院审理。高等法院法官更富经验,因此更加适合处理复杂的个案。
若干事项必须在高等法院展开法律程序,例如申请监护令(将子女的管养权交给法庭)。有关监护令的详情,请参阅 离婚 > 子女事宜 > B. 我的妻子要申请离婚,并计划在排期审讯期间带同我们唯一的女儿离开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
A. 离婚的理据是什么?我是否必须向法庭解释我要离婚的原因?
概括来说,只有一个理据可以将婚姻结束,即「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法庭不会认定一段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除非离婚呈请人能够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共同申请不在此限):
-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阁下发觉难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为(通常为一连串难以容忍的行为)使阁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单一而极之严重的失当行为亦会被法庭接纳;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他 / 她同意离婚;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两年(在这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或
-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如属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 第11B条 ,阁下和配偶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事实:
- 在紧接离婚申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或
- 在提出申请之前不少于一年,由双方签署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的同意书(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后该同意书并无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岁以下的子女,你必须在呈请中,列明你建议如何处理子女的管养权及探视权。如果你希望申请附属援助,如赡养费、财产转移、或分配婚姻资产等,你亦应该在呈请中列明这些请求。
附注:
按照《 婚姻诉讼条例 》 第11C条 ,除非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住户共同生活,否则将被视作 「分开居住」 。
B. 如何申请离婚?(连同有关程序的简介)
阁下提交相关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讯前,应先谘询律师。
整个离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经过下列阶段: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将呈请书送交我的配偶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暂准判令
离婚的最终判令
1.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提出离婚呈请时,阁下需要填写:
表格2 |
离婚呈请书 (根据你的情况或离婚理由而需要填写的表格) |
表格2B |
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 (如适用) |
表格 2E |
财务报表(如适用) |
表格 3 |
诉讼程序通知书 |
表格 4 |
文件送达认收书(只需填写案件编号和双方姓名,其他项目由答辩人填写) |
如属共同申请 (即阁下和配偶已同意共同申请离婚),阁下需要填写:
表格 2C |
|
表格 2D |
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 (如适用) |
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并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写。阁下须将填妥的表格连同结婚证书正本(或经核证真确的副本)提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存档费为630元。阁下将获发给个案编号,其后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须标明该编号。
2. 将呈请书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诉讼现已开始,阁下是案件的「呈请人」,而阁下的配偶是「答辩人」。阁下在提交呈请书后,必须安排将一份呈请书盖印副本(有法庭盖印的副本)由专人或以邮递方式送达诉讼的其他各方。请注意,阁下不得亲自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呈请书必须经由第三者或以邮递方式送达。如呈请书未能经由专人或邮递方式送达答辩人,可于法庭批准下将呈请书刊登在报章上,作为替代送达方法。
如属共同申请,便毋须向对方送达呈请书。
3.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在送达呈请书后,阁下须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记处取得的申请表格,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有关指示,以便排期聆讯。阁下的呈请或共同申请将按以下类别排期聆讯:
案件类别表 |
费用 |
特别程序案件表 |
630元 |
抗辩案件表 |
1,045元 |
在有关呈请个案获排期聆讯之前,必须经司法常务官确定该呈请书经已送达答辩人。以下两种情况均可证明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i) 答辩人已将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如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毋须向对方送达申请书),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将决定聆讯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并通知阁下和诉讼各方。
4. 暂准判令
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阁下已提出离婚呈请,但答辩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书,阁下的呈请将被编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内。共同申请亦归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内。
司法常务官作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阁下提供的证据。如他相信阁下已就呈请或共同申请提供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案件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任何一方均毋须出席聆讯。法庭将颁布暂准判令(类似临时判令)解除婚姻。
抗辩案件表
如阁下提交离婚呈请书后,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答辩书,有关呈请将被编入抗辩案件表内。在此情况下,法庭或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但如缺乏充分证据,法庭亦会驳回有关呈请。 案件双方或需出席有关法庭聆讯。
若在法庭颁布离婚判令的过程中,出现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的问题,或任何一方申请附属援助,法庭会将有关事宜押后由内庭处理,并同时指令社会福利署提交调查报告,如认为适合,法庭还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经济状况提交誓章。
5. 离婚的最终判令
法庭颁布暂准判令之六星期后,阁下可使用表格5 (适用于离婚呈请) 或表格5A (适用于共同申请),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提交法庭,用以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离婚的最终判令)。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对子女事项的安排表示满意,否则不会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在法庭宣布信纳有关子女的安排前,暂准判令将不得转为绝对判令。如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有关上述程序的详情,阁下亦可进入香港司法机构网页内的 怎样申请离婚 。)
C. 离婚诉讼将会在什么时候完结?我要等待多久才可以再婚?
由申请离婚至个案全部完结所需时间,个别案件均有所不同,要视乎法庭接办的案件数量多少、聆讯所需时间、及在法庭满意有关子女的安排(如有)前不得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等因素而定。
司法机构有以下服务承诺(只供参考):
轮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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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解除婚姻 ─ 由排期审讯至实际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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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案件表 |
50 天 |
– 抗辩案件表(一日聆讯) |
110 天 |
ii) 财务申请 ─由将传票存档至聆讯(一日聆讯) |
110-140 天 |
有关公众人士的来信,司法机构会尽可能立即回覆。无论如何,司法机构会于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简覆,然后于30天内作出详尽回覆。